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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2014-12-17刘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决策与信息 2014年36期
关键词:任意性物权法物权

刘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刘晴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目前,人们除了对生活方面有很高的要求外,对自身的权利维护也有了更深的意识,这就使得人们对物权法的规范配置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在立法的过程中,物权法涉及到立法者如何在一部成文法中妥善安里诸多价值判断结论的立法技术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它涉及到裁判者如何发现并且转述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位判断结论的司法技术问题。本文主要以物权法的规范配置为研究对象,研究其作用及相互关系,为日后的相关研究打下基础。

物权法;规范配置;保护物权

前言

物权法的规范配置是指物权法的规范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的物权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与国家的经济体制密切联系的法律条例,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在某种程度上,物权法的规范配置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是需要司法部门专门研究的。为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充分地认识物权法的规范配置是很有帮助的,这样一来,人们就能够明确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保护物权。

1.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物权法的正常实施少不了其所遵循的原则的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原则是在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产生的,不仅能够很好地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还能保证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的发展地位与权力;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可以减少日常纠纷,也可以应用法律保护人们的物权;物权法的制定遵循定原则,其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加以改变,只能由国家法律所指定;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个人权益的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保障公平交易和社会经济利益;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是很重要的,它主要提倡物权法在不扰乱社会秩序的前提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以上的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实施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实现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2. 物权法的各种规范类型及其相互关系

2.1 任意性规范

在正常的交易关系背景下,交易关系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循自治原则,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任意性规范是指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应的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在不同的场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任意性规范对于物权法的规范配置来讲发挥着提示作用,同时鼓励人们进行交易。在实际的交易实践中,由于过于麻烦和比较复杂等原因,常常不能详尽、周全地约定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这个时候,任意性原则起着补充漏洞的作用,维护了交易双方的物权。

2.2 倡导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是指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的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其一般被分为纯粹行为规范的倡导性规范和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双重功能的倡导性规范。纯粹行为的倡导性规范不发挥裁判功能,不能够以裁判者的身份处理纠纷,而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双重功能倡导性规范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双重功能。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通常可以将二者进行补充、综合,然后共同使用。两类倡导性规范均可以调整交易双方的利益冲突,解决利益纠纷。

2.3 授权第三人规范

授权第三人规范指的是授予交易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具有决定影响其利益的交易行为的效力。一般是在交易双方其中一方无法及时的出现在交易地点,然后其委托第三人进行完成后续交易的过程,第三人一般是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伙伴或者家人。如果出现第三人未按照交易人自身的指示进行交易的情况,则需向交易人确认,若情况属实则延迟交易。也就是说,授权第三人规范在效力上较为薄弱,主要是由于该特定第三人主动放弃,主张行为相对无效的权利而被弥补。

2.4 强行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不得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在交易关系的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强行性规范进行调整。依据其功能的不同,强行性规范被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大类,强制性规范是交易双方必须执行的规范,而禁止性规范则是规定当事人不能做的事情的。由于公共利益关系着人们的生活,是与多数人相关的,所以在公共利益与民事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公共利益,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满足民事主体的利益。

2.5 混合性规范

在物权法的立法技术上最大的漏洞就是忽视了混合性规范的存在,这也就说明,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混合性规范是极难被想起的,很容易被忽略。但是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保障较弱的一方的利益。混合性规范可以理解为是向法律关系中较弱的或更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是单方面强制性的。物权法中存在混合性规范的主要原因是,其不仅与物权法中存在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区分有关,而且在现代民法在坚持强式意义上平等。混合性规范既要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还需要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2.6 纯粹裁判规范与裁判规范

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物权法可以借助纯粹裁判规范和裁判规范进行调整。纯粹裁判规范作为裁判规范的一种,不可以直接的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而是需要在事件本身的基础特性上,找到漏点、疑点,从而间接的发挥其规范功能;裁判规范起着确立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的作用,兼具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可以充分的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

3. 物权法协调利益的作用

物权法所协调的社会利益关系主要有两类。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物品的归属与利用所产生的,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小事产生纠纷,这就需要物权法来进行协调;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这是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和行使中需要遵循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产生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关乎人们对道德的理解,适当的协调可以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得以提高。在生活中,人们一般想不到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只是发发牢骚,而不是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物权法的制定既可以协调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将公众的利益还原成为特定的类型。

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在各种法律中,物权法与人们的关系更为密切。也就说明,为了更好地维护人们的权益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物权法的发展,更好地了解完善物权法。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物权法》可以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行性规范、混合性规范、纯粹裁判规范以及裁判规范等来进行法律调整,对于相关规范的了解也是在所难免的。对物权法的规范配置的了解研究是极其重要的。

[1]顾华祥.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0(29):95-105.

[2]顾华详.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2)

[3]崔林生.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J].赤子(上中旬)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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