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敲诈的法律责任
2014-12-13程新友
检察风云 2014年24期
文/本刊记者 程新友
新闻敲诈的法律责任
文/本刊记者 程新友
最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分别对“21世纪网”总裁刘冬、副总编周斌、《理财周报》社发行人夏日、主编罗光辉、《21世纪经济报道》社湖南负责人夏晓柏等25人批准逮捕。11月20日,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沈颢、副总裁陈东阳、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乐冰等人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捕。21世纪网特大新闻敲诈案把今年的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推向了高潮。新闻敲诈这一现象前所未有地受到各方关注。
近日,在由《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和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联合举办的新闻敲诈的法律责任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新闻敲诈的法律责任展开讨论。
何为新闻敲诈
纵观新闻界的一些丑恶现象,上世纪八十年代是“软文”,即把广告当作新闻来发的一种报道形式;上世纪九十年代“有偿不闻”出现,真假记者排队领取“封口费”的奇观,成为我国新闻史上一道抹不去的耻辱;接着,新闻敲诈粉墨登场,成为当下新闻界的一个弊病。
新闻敲诈包括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媒介,网络新闻敲诈是尤其严重的一种。新闻敲诈的主体既包括真记者、真媒体或假记者、假媒体,以曝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私企业、社会团体甚至部分官员的违法经营、贪污腐败等行为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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