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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代化制度框架构想

2014-12-13张毓富

人民论坛 2014年3期

张毓富

根据世界通例,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三大构成板块之一,在中国,司法审判由国家基本权力架构“一府两院”之“法院”行使,对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审判现代化,重塑中国司法的公正权威,此乃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之首要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根基。在中国最需要公平正义的当下,“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①,“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③。笔者认为,深化改革从法院审判开端,可以在全国近20万素质相对较高,纪律相对较好的法官队伍中率先深化改革。

鉴于目前司法体制机制存在的众所周知的问题,笔者针对这些弊端设想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利益部门化,法官裁量去“自由化”,法官考核规范化,审判流程公开化,法院三审终审制度化,以推进法院审判现代化,推进国家法治化。

法院独立专司审判

法院要去“地方化”。法院要依法独立,首先要实现外部独立—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不受地方(以及中央)党政机关、检察机关、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的非法干预。实现法院人财物“去地方化”管理,结合目前中央的建议方案,笔者考虑:

一是对法院的设置与司法管辖进行改革,进一步实现去地方化。法院系统设置社区调解法院、初审法院、普通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和宪法法院(另设其他专门法院)。具体考虑:A、在中心乡镇(片区)设置社区调解法院,每个县级单位可设置6~9个调解法院,管辖各片区普通民事纠纷的调解(调解不成诉至初审法院或普通法院),全部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法院调解案件不计算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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