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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监管机制践行现状改善

2014-12-13莫小春

人民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机制法律标准

莫小春

(作者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项目“我国食品召回监管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FFX007)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饮食地震让国民慨叹当今时代不知吃什么可以放心,该事件的发生促使我国加快了出台食品安全法的步伐,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我国食品召回监管法律机制。出台法律是否就能让与人们亲密接触的食品有了安全保障,不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呢?事实证明,人们的食品安全仍然受到威胁,人们仍然吃得诚惶诚恐。2009年后我国还是发生了十几起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2011年的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和地沟油事件、2012年的双汇瘦肉精事件和老酸奶果冻事件、2013年的山东毒生姜事件和湖南的镉大米事件等。因此,我国仍需要加大食品召回监管的力度,不断完善现行食品召回监管法律机制。

我国食品召回监管法律机制践行现状

我国食品召回监管法律机制实施五年多来,虽然在食品安全方面已取得很大成效,但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相当严峻,其效果难尽如人意。

监管部门监管食品召回的难度较大且监管不力。我国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现状用“多、小、散、乱、差”形容也不为过,据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蔡辉益主任介绍,我国约有45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1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7万家,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2万家,有2亿多家农户提供食品原材料,5万多家企业从事食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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