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犯罪适用罪名探讨
2014-12-13付胥宇武宇红
人民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活动
付胥宇 武宇红
(作者分别为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西安财经学院副教授;本文系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网络环境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和陕西省社科界2013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西安市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矛盾化解机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3XCK15、2013Z024)
网络传销犯罪的界定
传销的立法规定。国务院在1998年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这是我国最初对传销活动进行打击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在2001年出台规定,对我国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5年,国务院又出台《禁止非法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对传销的含义及表现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面世,增设了独立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至此,国家对传销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大。
《禁止非法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是经营者、组织者为了壮大传销组织、发展成员,通过对那些被发展的组织成员支付一定报酬,以鼓励其采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拉拢下线人员,并要求这些被发展的下线成员缴纳费用,以此取得加入传销组织资格的行为。这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传销的含义,对刑法意义上的传销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传销本身被赋予了“非法”含义,其构成既要求形成人员链条,也要求形成金钱链条,一方面通过发展下线,组成多层级组织,另一方面,以参加者本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或销售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主要有下列三种形式:团队计酬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以及拉人头式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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