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媒体记者的角色定位与伦理反思
——从焦作广播电视台的实践说起
2014-12-13王荣科
中国记者 2014年4期
□ 文/王荣科
用制度保证媒体人时刻“自我观照”
最近,两家地方卫视因商业广告播出超时,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给予停播商业广告7天和15天的处罚。之前,几家报刊也因刊登虚假低俗内容而被处理,其中就包括两家报纸在报道李某某案件时使用的标题。主管部门对这两起事件重拳处罚体现一种导向,也让媒体伦理问题再次引发关注和讨论。
在韩国,2013年7月韩国KBS电视台记者拍摄了一名韩国男子企图自杀、纵身跃下大桥的全过程。节目播出后,对KBS电视台记者的批评之声立刻在韩国出现。许多民众认为,记者为抢拍现场不顾当事人安全,有悖伦理道德。抛开现场记者的主观意愿,从事件的客观影响及其对社会心理造成的冲击来看,当事记者与电视台确实有必要做出反思。
报道还是不报道,如何进行报道,都体现媒体的价值判断。无论主观意愿如何,价值观的传递、社会关系的调解以及社会心理的塑造,都是新闻报道的“伴生”功能,受众的评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源自对社会功能的考虑。
前些年,在深圳联防队员涉嫌强奸事件中,一些记者将受害人团团围住,反复追问各种难堪的问题,甚至不顾受害人双手捂脸、家属下跪哀求。这种无视他人尊严与隐私的越线采访,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也让一些媒体饱受批评质疑,甚至成为新闻事件中的另一个不光彩角色。
类似事情虽难说普遍,却也并不鲜见。从当初的“杨丽娟追星事件”到“福建南平校园惨案”,一些记者对案件现场的“细致刻画”,就曾引发“谁害死了追星女之父”的追问以及对媒体伦理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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