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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与社会保险机制

2014-12-05王晓双

当代体育科技 2014年36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体育

王晓双

(山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1 研究目的

自2007年始,伴随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全面实施,学校加大了体育运动在校园中的开展力度,从“阳光锻炼一小时”、体育大课间、体育课余运动兴趣小组,学校体育运动蓬勃发展。随之在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中出现的运动伤害事故也逐渐增多,由此引发家长、学生与学校之间有关运动伤害事故纠纷的案件。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是当前学校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我国学校体育保险机制研究与探讨能够更好地迎合我国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建立我国学校体育保险机制对解决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出现伤害事故后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解除学校、学生在体育运动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 结果与分析

2.1 当年我国学校体育的社会保险机制

我国保险与较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体育保险尤为落后,目前国内没有一家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只有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几家兼职,甚至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险种的说法。我国目前的体育保险针对人群众是专业的运动员,没有包含在校学生。学生的运动伤害保险一般由学生人身保险所涵盖。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条指出:学校体育工作是由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课教学、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组成。学校体育包括体育与健康课程、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及课余体育竞赛。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性质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1]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从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条例对“学校”“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2001年上海市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的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这一责任的认定是从法规的角度出发的。对于责任赔偿金的来源及运作机制,条例规定以“责任保险理赔为主,学校举办者筹集专项基金为辅,学校投保责任事故险,保险公司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2]。

2006年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与预防条例》中指出“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等部门应协助学校加强伤害事故的预防。在赔偿方面,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3]

2.2 当前我国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保险机制存在的问题

2.2.1 现有的体育保险没有让学生成为受益人

学校体育具有健身性、大众性的特点,使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大多选择风险及难度系数较低的运动项目,但随着竞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一些风险较大、趣味性较强的竞技运动进入学校体育的范畴中。由于体育的竞赛性强,具有挑战性,使学校体育具有一定的危险。

发生在学校体育中的运动故事伤害绝大多数是轻微的,但是保险条例中对于中学体育中出现的这种伤害基本不予理赔,由此可见保险条款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不能使学生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对体育保险不认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2.2.2 体育保险的险种单一

体育保险险种单一与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相矛盾。每种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不一样,难度系数也各不相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种类不同,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也错综复杂。目前,校园意外事故的相关险种主要集中在学校责任险与意外伤害事故险的范围之内,体育保险的险种过于单一,缺乏更有针对性的险种,无法满足当前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需要。

完善校园伤害保险机制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当前学校保险意识薄弱对体育保险持有怀疑观望的态度,体育保险种类太少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等问题依然存在。虽然我国已有上海、北京、江苏等十多个省市及教育部门已制定地方性的条例,但相关的保险办法同样没有完善,更没有将校园伤害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给予强调。从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来说,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有责任认定不、投保不规范、投保方式不统一、险种单一、有的学校隐瞒事故、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等情况。

3 结论与建议

3.1 参保险种多元化

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学生体育课增多,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增加,体育课程的种类也在增多,许多新兴体育项目进入体育课堂,因而我们可以集合保险公司和学校体育管理部门研发出适合中国学校体育发展的体育保险。例如:专门针对学生在体育课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设计人身保险以应对学生在体育课或课外体育活动中引起的意外事故;对学校场地器材使用强制保险,这样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的时候采取保险理赔的方式能有效缓解学校的赔偿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稳定和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应该使参保险种多元化,创新体育保险品种,完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

3.2 保险中介专业化

体育保险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各层次、各种类的体育保险人才是促进体育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精通体育理论与实践的体育专业人才对体育保险业是十分重要的。体育运动项目种类多种多样,不同运动项目所造成的事故伤害种类也不一样,学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程度和损失的概率也不同。应该通过国家保监会的强制力量规范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保险机制,并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尽快培养一批精通保险知识又熟悉体育专业知识的专业保险中介人,建立完善的体育保险体制,从而加快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保险机制的普及与发展,使体育保险专业化。

3.3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有益于体育保险朝着科学、法制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学校体育快速健康的发展。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的保护体育教师、学生、学校等出现意外事故时的合法权益。薄弱的法律体系影响到意外事故发生时处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从而直接影响到当今体育在学校中的广泛的大力的开展。如今学校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体育教师在教学中特意避开难度系数高的体育项目,体育课堂的创新大打折扣,学生一节体育课的运动负荷也远远达不到课标要求。这样下来直接影响到学校体育事业的开展,也是体育教育人力资源的浪费。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在学校体育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有法可依,更好地促进学校体育快速健康的发展,保证学生、教师、学校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

3.4 加大宣传,提高学生、学校、家长的保险意识

提高学生、学校、家长的保险意识首先要对体育保险有个正确的认识,让保险成为解决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最可行的办法。其次是加大保险的宣传和开拓的力度,向人们灌输正确的保险意识,提高学生、学校、家长的体育意识。增加投保率,以减少学校体育中运动伤害带来的风险,为其提供风险保障。加大对保险的宣传不仅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和学校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Z].

[2]上海市中小学运动事故处理条例[Z].

[3]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与预防条例[Z].

[4]王荷英.学校体育活动中运动伤害保险制度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2(10):82-85.

[5]胡乐乐.建立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社会保险机制的构想[J].教育科学研究,2008(2):16-21.

[6]陈风.高校体育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07(21):180-181.

[7]颜廷松.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8]周红梅.我国高校体育院系学生体育保险发展现状及策略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0(1):15-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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