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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到公民*——马克思第二条政治解放路径的回归

2014-12-04贺长余

理论月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市民马克思公民

贺长余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辽宁 沈阳 110004)

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即是人的解放问题,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把人的解放过程区别为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并系统阐释了政治解放内涵。可随着马克思哲学转变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随着教科书哲学的诞生,使得马克思解放理论受到曲解。仅仅强调通过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的革命实现无产阶级政治解放,最终实现人的解放,从而忽视了市民社会政治解放的必要性。市民社会的政治解放确证了人的公民身份。当我们今天审慎的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时,最需要注重的恰恰是马克思政治解放的另外一条路径即这种提倡公民权利的市民社会政治解放路径。

一、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及其两种解放路径

在我们传统的《科学社会主义》教材中,对马克思解放理论的论述有些偏颇,在此书中指出,人的解放只能通过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革命的方式实现。通过革命和斗争,无产阶级取得专政再通过世界性的革命实现全世界无产阶级政治解放,最终实现人的解放。

1985 年人民大学政治系编著的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科学社会主义》四卷本,利用全部的篇幅阐释上述马克思人的解放的理论。2004年由宋士昌主编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科学社会主义通论》四卷本,第一卷,上篇从理论角度论述了市民社会的历史状况、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局限性,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领导人民革命的必要性及其目的、任务,最后对未来理想社会进行预见。下篇及第二卷全部内容则主要从历史的角度来印证理论的“现实性力量”。然而,却产生一个矛盾。理论与实际有些偏差:理论中论证了市民社会存在的客观性及其历史地位,而现实历史中却丝毫没有提及市民社会。无产阶级领导人民的革命却在没有经历市民社会阶段实现。2011年由王伟光主编,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社会主义通史》第二、三卷中,对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阐释虽增加了理论厚度和历史细节,可仍未真正逃脱上述《科学社会主义通论》中所陷入的困境和矛盾。

可见,无论1985年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科学社会主义》中理论层面的诠释,还是接下来《科学社会主义通论》《社会主义通史》在历史现实方面的佐证,都只说明我们之前对马克思解放理论单单从无产阶级革命,单单从一种暴力化路径去解读。只强调无产阶级领导人民革命的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线性关联。这种理论解读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同时也为社会主义国家带来了一些灾难性后果。

针对上述马克思解放理论的曲解和误读,需要质疑,质疑的根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据辩证的逻辑观点,一方面是依据唯物史观。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论述了人发展三形态理论,即人的发展要经历“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人类社会”[1]三形态。

马克思在论证人的发展三形态理论时,指出三种形态的关联是一种辩证发展的关系,“物的依赖”阶段在经历“人的依赖”阶段并扬弃此阶段才能实现自身,最终要扬弃自身,才能达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将人回归于人本身”即人的解放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恰恰就是市民社会的政治解放阶段。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政治解放就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的要素独立出来,成为市民社会的原则,而“实际需要和自私自利的神就是金钱”,“金钱是人的劳动和人的存在同人相异化的本质,这种异化的本质统治了人”。[2]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将此等同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由此看来,人的解放并非是一种一触而就的运动,他要通过市民社会政治解放的环节,并扬弃之,才能够最终实现。所以,无产阶级所标榜的人的解放按照辩证的逻辑观点,单单强调无产阶级领导人民革命的暴力化路径实现全人类的解放是行不通的,同时按照唯物史观也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才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第一动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人的解放的基石在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没有蒸汽机就不能消灭奴役制,无改良农业就不能消灭奴役制,无在吃喝住穿在质和量的方面得到提高,人们就根本不能得解放。”[3]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值,“资产阶级无意造成而又无力抵抗的工业进步,使工人通过联系而达到革命团结代替了他们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分散状态,于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存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它首先生产的是它自己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4]可见,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无产阶级革命才能应运而起,否则“无产与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5]所以,根据唯物史观,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将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的要素独立出来,提高生产力,是实现人的解放不可跨越的一环。

恰恰根据上述两方面根由,得出结论,实现人的解放不能单单强调无产阶级革命的暴力化路径,不能单单依靠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还要依靠市民社会的政治解放。正如马克思在1872年9月8日阿姆斯特丹工会的演说中说道:“我们从来没有断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到处应当采用同样的手段……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国、荷兰,工人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6]

二、教科书中的“人民”与政治解放中的“公民”

从人民到公民正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政治解放路径的一种回归。为了具体了解这种回归,首先需要对人民概念作出阐释,在传统教科书框架下人民具有两重内涵:一是质的规定即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二是量的规定,即人类的大多数。质的规定又分为三个方面:“(1)是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2)是人民群众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3)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7]三方面彼此相互关联。人民群众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改变着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制度的更替最终取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可是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制度更替不会自觉变更,只有通过人民群众的革命实践才能实现。因此,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主力军,充当“孕育着新社会的助产婆”的角色,在这种理论框架下理解的人民是一种革命角色,虽然他也承担着社会财富的创造职能,但马克思同时也指出,生产力的发展是一种客观进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人民最终的归宿仅是一种革命的力量,是一种与所有敌人对立的存在。这样,质的规定实质上只不过是一种量的规定而已。人民成为一种除了革命角色之外没有任何自我确证自我反省,没有明晰的权利界定,身份认同飘忽不定的存在。与此相反,公民却是一种具有着明晰法权的存在。这方面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阐释非常明确。

公民概念恰恰是马克思在论述市民社会政治解放框架下提出的概念,从人民到公民是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阐述的政治解放路径的回归。那么马克思究竟在什么样的思想背景和前提条件下指出这样的路径呢?又在这种路径中如何论述公民的呢?

1842 年普鲁士政府颁布关于犹太人的新法令,德国学界开始关于犹太人问题的讨论,马克思则针对鲍威尔关于犹太人问题的论说,提出自己关于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学说。马克思指出鲍威尔所说的犹太人问题实质上是犹太人解放的问题,鲍威尔认为犹太人要想获得解放,首先我们自己需要解放,才能解放犹太人。其次,犹太人要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才能够解放自己。最终“废除宗教,把宗教仅仅看做是人的精神发展的不同阶段,把宗教看成是一种批判的,科学的关系,人的关系,那时科学就是他们的统一。”[8]随后鲍威尔以法国为例来佐证他的论点。马克思针对鲍威尔关于犹太人解放问题的论述做出总结:“鲍威尔一方面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般人放弃宗教,以便作为公民得到解放。另一方面,鲍威尔坚决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以宗教为前提的国家,还不是真正的,不是现实的国家。”[9]马克思认为鲍威尔关于犹太人解放问题的理解还不够成熟。还没有真正抓握问题关键节点。他从三个方面对鲍威尔的论点提出质疑。一是“只关注谁解放谁,谁应被解放,还是不够的,批判还要做到第三点。他必须提出问题:这里指的是哪一类解放?人们所要求的解放本质要有哪些条件?”[10]马克思在开篇即指出犹太人所需要的解放是政治解放,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进行理解和批判才能根本上解决犹太人问题。二是获得政治解放的政治国家并没有彻底消除宗教。反而宗教可以自由存在。马克思以北美政治自由国家为例,指出在政治解放完成了的国家中,宗教仍然生气勃勃的富有生命力的存在,那么证明宗教与国家并不矛盾。三是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即相区别又相关联。而鲍威尔恰恰没有看清这一点。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乃是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但宗教存在毕竟是一个有缺陷的定在,缺陷的根源在市民社会中,在世俗局限性中寻找。因此,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问题已经变成了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关系问题,而鲍威尔恰恰没有看到这一点,并混淆了二者的区别与关联。

那么马克思本人又如何理解政治解放及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关系问题呢?马克思主要从国家的角度,从人的角度,从人权的角度,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来阐述政治解放的内涵。同时也彰显了市民社会政治解放的实质。最后,马克思通过指出市民社会政治解放是人的解放一大环节以说明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关联。

首先,马克思从国家的角度阐述政治解放内涵。马克思指出:“国家摆脱宗教的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头彻尾的人的解放方式,因为政治解放的限制在于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11]马克思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释:第一,人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人需要宗教,一方面又不能容忍宗教的压迫,于是国家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中介。第二,国家这一中介的诞生仍然通过世俗的方式产生,通过有限的方式产生。第三,即使个人通过国家宣布自己是无神论者,宣布国家为无神论者,但他仍然受到世俗因素的约束。马克思接着论说:实现政治解放的北美政治国家,即使在政治上废除了私有财产,但实质上,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只不过国家只是在观念上与世俗因素相对立,才能实现自己的普遍性。因此,我们看到政治解放框架下的国家要以世俗要素为前提,为其诞生的自然基础。

其次,马克思从人的角度来阐述政治解放内涵。在上述获得政治解放的国家中,人过着两种生活一种是天国生活,即类生活,政治生活。一种是尘世生活,即市民社会的生活。在类生活中的个人称之为公民,在尘世生活中的公民是私人,或者称之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二者有怎样的关联?“人在其最直接的现实中,在市民社会中,是尘世存在物。在这里即在人把自己,并把别人看做是现实的个人的地方,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实。相反,在国家中即在人被看做是类存在物地方,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在这里,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12]这种双重身份的矛盾关联“正像犹太人一样,只是按照诡辩始终存在于国家生活中,正像公民只是按照诡辩始终是市民社会成员一样。”此时,矛盾已经转变为政治国家同他自己的前提,即世俗要素(分为精神要素与物质要素)的矛盾,普遍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一方面想要通过国家身份达成抽象自由,建立抽象共同体,以保护个人自由。但建立起的普遍自由却限制个人自由,最终经过一番挣扎,国家又要重新承认市民社会,重新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以维护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与自由。

紧接着,马克思从第三个角度来阐述政治解放内涵,即从人权的角度进行论证。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使得个人获得平等的公民权利,即平等的参与政治的权利,那么这样是否获得了普遍的人权呢?马克思对人权概念进行了具体剖析,指出人权包含两方面内涵。一是公民权。(政治解放已获得的参与政治的公共权力)一是市民社会成员所应具有的权利,包括自由、财产权、平等、安全。自由既是从事不损害他人事情的权利。自由这一权利的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权即是不受他人影响的,与他人无关的,享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平等即是每个人是独立自在单子,一视同仁,无论保护还是赏罚。安全既是给以每个人人身、财产和自由以保障的权利,是“警察的概念”。因此,人权没有超出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范围,在这种人权范围内,公权成为维护私权的手段和工具,而“公民将成为市民的奴仆。 ”[13]

最后,马克思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来阐述政治解放的内涵,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是旧社会即封建社会的解体,是市民社会的政治革命,他要将本属于市民社会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宗教等归还市民社会,消除其政治性质。“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生活机能和生活条件还是政治的,虽然从封建意义上讲是政治的,就是说,这些机能和条件使个体从国家整体分割开来,把它的同业公会对国家整体的特殊关系变成他自己对人民生活的普遍关系。使他的特定的市民活动和地位变成他的普遍活动和地位。政治解放破除了这种封建体制,使得政治国家成为现实国家,把市民社会分割成个体即个体生活的要素。”[14]摆脱政治桎梏同时也就摆脱束缚住市民社会利己精神的枷锁。封建体制的瓦解,使得国家只剩下自己的基础——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即利己的个人。这种人,即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公民,是政治国家基础与前提,所以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政治解放把需要、劳动、私人权利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做无需进一步论证的前提。

以上马克思从国家、人、人权、市民社会四个角度阐述了政治解放的内涵,同时还明确了公民的身份和权利。指出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是公民,市民社会中的公民也是市民。市民社会中的公民虽然是享有国家法律规定权限的“法人”,但他更是世俗社会中的“个人”。它虽然具有公共权力、普遍权力的内涵,同时他又更加主张个体自由、个人权利。虽然它具有参与国家生活的身份认同,但他又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合法倡导者。虽然表面上他是国家中的“公人”,但骨子里却是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的“私人”。前者要以后者为基础,最终目的是要保障后者的个体自由、个人权利。由此看来,具有革命角色的人民与市民社会中的公民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论述的市民社会政治解放,全面阐释了公民的内涵,彰显了从人民到公民,从革命角色转变为公民身份的实质。

那么实现公民身份确证的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又有怎样的关联呢?政治解放乃是人的解放的一大环节。这个观点有两层内涵。一方面,政治解放是一大进步。另一方面,政治解放也存在自身的局限,只有扬弃自身,才能最终实现人的解放。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政治解放的进步价值做出肯定的评判:“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他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范围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15]政治解放之所以是一大进步,在于他同时也是人民所放弃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即封建社会的解体,是对前一个人类发展阶段的扬弃。然而政治解放并非人类发展的最终样态。它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必要环节。它需要扬弃自身,才能最终实现人的解放。因为政治解放具有自身的局限。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底的,无矛盾的解放,政治解放没有摆脱“世俗桎梏”,没有摆脱市民社会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对人的限制,反而以市民社会,世俗要素为基础。政治解放使得封建社会瓦解,只剩下自己的基础——利己主义的个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 ”[16]

三、从人民到公民——马克思第二条政治解放路径回归的现实意义

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路径是现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逾越的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浪潮。在这样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我们摒弃了传统视角下所坚持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两级对立,创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市场经济的创立和发展必然会把个人从各种不同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中摆脱出来解放出来,使其成为独立的、自主的、能够有选择意志的个人。这种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济行为必然排斥任何专制权力任何外在权威的干预,即“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17]因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生活都是通过个体以市场为中介去安排整个社会活动,这就把社会上与此有关的大多数人的积极性都调动了起来,从而更好地配置社会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更有效地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但是,统观20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革命或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在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理论与20世纪以来的人的解放运动之间存在着一个重大的历史差距:马克思所说的所追求的人的解放是在政治解放完成的基础上产生,可是20世纪以来那些旨在实现人的解放的社会主义国家,却少有经历完整意义上的政治解放。并且,在这些国家中所发生的所谓人的解放运动均没有从根本上结束专制权力、专制制度、封建强权的历史,而是以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形式重新复活了专制权威的统治,甚至将其发展到极端。

这个历史过程使我们不能不面对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即现代中国要想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实现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主要是按照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建立起的计划经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越发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利过分集中,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并且体制的太僵死,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政治越权现象非常明显,企业的发展计划由国家来制定,产品由国家定价和统销统购,利润由国家收走,亏损由国家贴补,企业成为了国家的附属品和襁褓中婴孩。从而限制了企业应有的积极性和自由。二是计划体制忽视市场的客观规律,排斥市场有效的调节作用。市场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商品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上发挥传播信息、提供刺激、决定分配的功能,从而自觉的协调上亿万人的自由交易活动。市场还能够通过责任和权利、利益、风险的方式调动起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通过价格变动和需求导向,引导生产资料、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计划体制不能使资源和生产要素达到最优配置,往往还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浪费。

为了扭转这种单一指令性计划经济所造成的尴尬局面,我国逐步的进行市场经济的转型,而进行市场化转型的必经阶段即是实现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

市场化转型之所以必然依赖于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的完成,这是因为“政治解放同时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的最终结果就是将市民社会从对国家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也就是说自由交往关系将个人从人的依赖关系中摆脱出来,又将他投入到物的依赖中,将人从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投入到物的束缚中。总体上讲,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使得市民社会摆脱了政治性,使其独立出来,让市民社会中的成员获得自由和平等。也就是说:“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旧社会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的具有政治性质,市民社会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要素。……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于是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他把市民社会分割为简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体,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体的生活内容和市民社会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18]由此可见,现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经历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环节。

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不仅是现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逾越的阶段。而且也为市民社会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政治保证。

从实质上说,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就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摆脱政治约束创建政治条件提供政治保证,只有作为市民社会革命的政治解放才能真正结束专制权威或专制体制的历史。真正消灭专制制度的并不是另一个更为强大的政权,而是让市民社会的独立自主取代专制统治,消除和改变专制统治赖以生存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乃至社会大众的心理结构。而没有经历完整意义上的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就不可能真正结束专制的统治,从而也就不可能真正为市民社会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政治基础和政治保证。

20世纪的社会主义发展史已经清楚明白地证明了这一点,拒绝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实际上也就是拒绝了惟一能够彻底铲除专制体制的武器。尽管在理想中的确是把“人的解放”作为终极目标,但这种没有经历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的所谓“人的解放”,由于没有完全消除封建专制权威,因而也就没有彻底地消灭专制政治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换汤不换药的遮掩。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社会开始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阶段,经过十余载的探索,直到90年代初,终于确认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并确立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的战略目标。此时正需要实现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来为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确立提供政治保证。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本质上就是市民社会的革命。因为“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19]这样,实现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它把人从领主、等级、工会、行帮等在封建社会的组织中解放出来,在消灭政治桎梏的同时也就粉碎了束缚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精神的羁绊。因此,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是市民社会获得独立和自身确立前提要件。与此同时,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以自由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才会应运而生。

如果说在当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首要任务要完成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那么,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与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直接相关的人权问题、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当前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地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私人财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确认公民自由地使用和处置私人财产的权利。其次,必须要明确国家和政府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使公民的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并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在政治上体现出来。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上述问题密切相关,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实现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

当然,指出现代中国当前任务是完成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把其理解为人的终极解放,而是仅仅把它理解为达到人的解放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不经过完整意义的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就不会发生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解放。从人民到公民政治解放的全部努力,就在于确立市民社会完善市场经济。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会滞留在此阶段上,从人民到公民的政治解放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会推动我们朝着人的解放的目标奋进。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

[2][5][8][9][10][11][12][13][14][15][16][18][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66,296,165,167,167,170,173,185,187,174,187.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4,29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79.

[7]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19.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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