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过错与因果关系
2014-12-01杜华禹
活力 2014年16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杜华禹
[摘 要]同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中的过错与因果关系,因功能之耦合,在侵权责任认定中难免会被交叉运用。应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内涵入手,来考察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功能耦合及过错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并对二者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相结合的路径进行认真的思考。
[关键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因果关系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内涵之明确
在我国侵权法理论界,学者们在对“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严格区分时,产生了一个弊病,即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存有不加区分的弊识。显然,这对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是极为不利的,理论上的错位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值得庆幸的是,有学者已经意识到了这种现象,认为“使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较好,因为就责任而言,即使有了这些构成要件,也还要考虑抗辩要素,责任能力等。”更有学者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比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首先,从定义而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仅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是指某种行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其次,从内容上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须考虑免责事由。”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并非必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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