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2014-11-27李伯侨罗艳辉
行政与法 2014年11期
李伯侨+罗艳辉
摘 要: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主体地位缺乏法律依据、政社不分以及行业协会自身发展不完善。然而,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是历史的必然,首先,它是经济安全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次,它能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局限性;再次,行业监管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为此,必须加强立法,确立行业协会监管的合法地位,实行政社分开,以提高行业协会的监管能力。
关 键 词: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法律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1-0020-05
收稿日期:2014-07-10
作者简介:李伯侨(1958—),男,四川宜宾人,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涉外经济法;罗艳辉(1988—),女,湖南益阳人,暨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教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在进一步倡导建立“大社会、小政府”的时代背景下,行业自律、政社分开的提出,为新经济环境下监管体系的创建指明了方向,也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提出了要求。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移,行业协会通过承接政府职能和为政府服务的方式已参与到市场监管中来。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是市场经济发展与政府角色转化的必然,是市场监管新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式,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府转型的过程中,行业协会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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