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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体制改革后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2014-11-24王彦茹

人大研究 2014年11期
关键词:实效性监督

王彦茹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作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标志着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试点实施阶段。中央决定,分别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选取上海、吉林、湖北、广东、海南和青海6个省市开展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在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机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进行试点。那么,人财物省里统一管理后,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更是关系到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大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后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通过修改宪法和有关法律,将地方司法机关所有人员的任免和监督权全部赋予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再对“两院”行使监督权和任免权。二是地区中级法院和检察院“两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分级任免,保留地方人大部分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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