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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生成变迁理论及其启示

2014-11-19闫何清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社会制度变迁

闫何清

摘要:健全良好的社会制度,是现代社会存在与发展的重要保证。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西方现代制度理论,就社会制度的生成机理及方式、变迁原因与动力、变迁条件和过程等问题做了深刻阐释,对我国提高制度建设能力,完善社会制度,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很有启示价值。

关键词:社会制度;生成;变迁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4-0073-05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规范和上层建筑,能够有组织性和强制力地调节社会关系,实现集体活动对个体活动的调控以及个体活动之间的相互均衡,促进社会有序发展。在社会制度生成、变迁研究上有两大理论体系,即流派繁多的西方制度理论和马克主义制度理论。深入分析总结两大制度理论,对于揭示制度生成、变迁的本质,加强我国制度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制度的生成机理

社会制度的生成机理是指社会制度现象如何得以形成。马克思主义从宏观层面上解决了制度产生的根源和根本动因问题,而西方制度理论则从微观层面上探讨了制度的生成机制、生成方式和生产路径等问题。

(一)制度生成根据:决定论与选择性

社会制度生成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制度的产生是外在决定的,人自主决定的,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西方许多学者认为制度是人为选择创设的。例如,诺斯就提出,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的形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1]当然这些学者所谓制度设计,主要局限于具体制度层面,是在私有制等根本原则之下的设计,尽管他们也承认制度的演进,但坚持认为私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是最为效率的制度因而也是终极性制度。这本质上乃是一种既定论的观点,它只承认人的主观作用下制度的量变,而不承认制度未来的质变。

也有西方学者为,制度的生成既非既定或客观决定的,也非人自觉创设或选择的,而是以一种随机的、漫无目的的演化的结果。安德鲁·肖特认为,“归根结底,通过制度的演化,人类社会从一种无序的自然状态演变为有序的现代社会。这是一个随机的过程,以至于我们所观察到的实际发生的一切仅仅是制度转轮的一次轮回。唯一的问题是,这个轮子是否具有偏斜。”[2]在这里,包含着一种自然主义的倾向,把人的制度行为与动物的自然性组织行为联系起来;包含着制度的既定论和循环论,把制度的变迁看作轮回的过程;包含着对人主观能动性的轻视,制度的出现是随机的,轮子是自转的,人的任务就是看他是否倾斜。这种看法和结论显然不符合人类历史实际。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制度的生成是历史决定性与人主观选择性的统一。一方面,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上层建筑,其生成归根结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并受到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制约。恩格斯说:“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3]696马克思指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3]532因此,制度在根本上产生于一定物质生活,并受阶级状况、思想观念和历史传统等条件的影响,其生产具有历史决定性。另一方面,制度的生成也体现着人的自觉选择性。客观历史规律是通过人自觉的、多样化活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在既定前提下,人的主观努力、主动作为等看似偶然的东西,也广泛影响社会制度的面貌及其具体发展形式。“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4]而且“发展的加速和延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这些‘偶然性的,其中也包括一开始就站在运动最前面的那些人物的性格这样一种‘偶然情况”[5]。

总之,社会制度生成是历史决定性与人主观选择性、能动性的统一。其中的历史决定性与人类实践的条件性相联系,主观选择性与人类实践的创造性、选择性相联系,这种历史决定性和主观选择性的辩证统一,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条件性与能动性辩证关系的一种反映。

(二)制度生成路径:自然形成与人为制定

社会制度生成路径是指制度的具体形成方式,一般来讲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然形成,即人们的经验、风俗、道德等经过自然演变升华为制度。二是人为制定,即人按照一定目标及价值取向,根据特定制度理念、历史经验等,选择、设计出一定的规则方案,并通过一定的权威公布、推行于社会。有学者又把自然形成的制度称为内生制度或内在制度,把人为制定的制度称为外生制度或外在制度。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制度的自然历史形态经历了习俗、道德和法律三等种形态。习俗是制度的最初形态,是国家真正的宪法,比一般法律更具力量,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却可以不知不觉的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6]道德作为制度的第二个自然历史形态,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制度形式,它不仅是习俗的升华,而且“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7]法律则是制度的最高形态,也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主要形式和维系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应该说上述对制度自然形态的分析和概括是有着合理性的,反映了社会制度、尤其是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时期的制度形成历史。

人为创设是近现代以来社会制度生成的主要方式。自然生成的制度有着独特的优越性,它与文化共生,潜注于人们意识之中,能够更好地为人们所接受,具有执行上的先天优势。但其独特优势中也包含着它的最大缺陷,即往往耗时太久,使制度供给速度满足不了发展需要。近代以来,自觉创设成了制度生产的主要方式,主要因为:首先,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才给出均衡各方利益的系统性制度方案。其次,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对制度供给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自然生成模式却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再次,人们认识能力、理论能力和理性思维能力不断提高,尤其是文艺复兴之后,科技文化快速发展,人类创设制度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制度的人为创设提供了有利条件。更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等社会学说的兴起,增强了人们为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而改造社会、创设制度的主动性、积极性。欧美国家所进行的,私人财产和自由市场制度、宪政制度、政党制度、代议式民主制度等制度的创设,前苏联和中国等国家进行的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创设,都是近现代制度创设的典型代表,极大促进了人类制度文明。

社会制度的这两种生产方式是与制度生成根据相联系的。自然生成模式和人为创设模式分别与制度的历史决定性和选择性密切相关。但并非自然生成模式必以历史决定性为前提,人为创设模式只与选择性相联系而与历史决定性无关,其实无论哪种形成方式都是两种生成根据共同作用的结果,都体现了历史决定性和人选择性的统一,都遵循着制度生成的基本规律。而且,自然生成和人为创设也不是相互隔绝或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

二、社会制度的变迁机制

制度变迁是指社会制度的演变,包括制度的出现与消亡、同一制度的更新与发展、不同制度之间的更替与转换等情形。

(一)社会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动力

社会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动力用以解释是什么导致了制度变迁的发生。在西方学者中,戴维·菲尼的分析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动力主要有:[8]138-143(1)潜在利益的驱动。即主体意识到改变现有安排,他们能够获得在现有制度下得不到的潜在利益。(2)制度格局的失衡。在维持原有制度安排均衡的因素中,一些因素发生了变化,出现失衡,从而需要用新安排建立新均衡。(3)对预期收益的追求。当经验告诉人们创新制度能够带来新的、额外收益时,也就促生了人改变制度的愿望。

唯物史观则从社会基本矛盾发展运动的角度揭示制度变迁的本质和动因。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到相应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同时这还说明,用来消除已经发现的弊病的手段,也必然以或多或少发展了的形式存在于已经发生变化的生产关系本身中。这些手段不应当从头脑中发明出来,而应当通过头脑从生产的现成物质事实中发现出来。”[9]740-741当然,经济因素、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机械的,更不是单一或唯一的因素,阶级、政党、国家、意识形态等对制度的变革也有着重要影响。

(二)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与方式

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和内容十分复杂。从制度外观上看,它包括同一制度的自我更新、拆分与发展,不同制度之间的更替或融合,制度的移植,等等。这些形式又往往不是单独发生的,通常同时包含着多种形式的复杂变化。从制度的纵向层次看,制度变迁包括根本性制度、基本性制度和具体性制度等各层次制度的变化。从制度的横向结构看,制度变迁包括制度的目标系统、规则系统、设备系统、对象系统等各组成部分的变更,这里的情况又是极其复杂的,各个系统和部分的变化往往是不同步的,甚至不同性质的制度系统也能够共存于一个制度体系之中。通常而言,一旦制度的目标系统发生了变化,制度各个系统中与新目标不相容的部分,就迟早会成为“制度缺陷”而被修正、被更新。

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结起来主要有渐变和突变两种。渐变和突变又都有着多种类型或性质,甚至有时它们的发生并不带来制度的进步,例如,由于民族征服等情形,社会有时会被从一种较先进的制度中拉回到较低级的制度下。而且渐变和突变的相互渗透,使得制度变迁表现出扬弃性,表现出否定之否定的“回复”性。

但制度变迁不是自己完成的,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的,人是制度变迁的主体。这里的人不是抽象的、整齐划一的人,而是现实的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制度系统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人,而且他们常常以阶级、阶层或集体的方式参与到制度变革之中。在渐变中,往往表现为制度的主导者,即统治阶级自愿或不自愿地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甚至改革。但根本上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者,渐变和突变都是如此。当然,群众中先进分子所组成的政党组织、群众中杰出的领导人物,通常对制度的创设和变革起到独特作用。

(三)社会制度变迁的条件与实现

制度的渐变与突变所要求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关于制度突变的条件,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革命发生的条件”的论述中得到许多启示。马克思指出,“彻底的社会革命是同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条件联系着的;这些条件是社会革命的前提”[9]287,而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0]列宁也指出:“要举行革命,单是被剥削被压迫群众认识到不能照旧生活下去而要求变革,还是不够的;要举行革命,还必须要剥削者也不能照旧生活和统治下去。只有‘下层不愿照旧生活而‘上层也不能照旧维持下去的时候,革命才能获得胜利。”[11]可见,“制度的革命”、突变是与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的,只要而且只要当生产力发展到与生产关系不再适应,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革命或变革就迟早会发生,当然,这种发生也是需要条件的,不仅需要被统治者的觉醒与组织,还需要统治者及其统治陷入危机,等等。

社会制度渐变的条件或实现程度也与许多因素有关。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8]144-152(1)取决于制度掌控者提供新制度的能力和愿望。现实制度安排的场所是一个非完全竞争场所,制度掌控者对制度安排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垄断权,他们调整制度的意愿和主观能力,尤其是他们的利益权衡,直接影响着制度调整进度。(2)制度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如更新制度的成本过高或风险过大,人们就可能望而却步。(3)知识积累为制度创新提供的可能性。主体的制度知识、经验、技术等的积累和发展,主体制度素质的提升,有助于新制度的诞生。(4)现存制度的影响。现存制度所形成的制度依赖、文化性制度模式等,也会影响制度的变迁。它们或许不能阻止新制度的产生,但却能影响新制度的一些特征。(5)收益计算与权衡。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上层决策者”可能的净得利益是左右制度渐变的重要因素。新制度的供给“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利益对比”,而且由于“上层决策者”们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一致,所以新制度的供给和安排往往无法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三、社会制度生成变迁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一)制度建设要有充分自觉性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规则不兴的社会。在这里规则就是“规则很少”或“无规则”,“潜规则”兴甚于明规则,不懂得“潜规则”几乎就等于不懂得生存法则。“关系社会”、“人情社会”、“潜规则社会”是对“表面社会”有着巨大影响的“暗社会”。这种特殊的国情、社情使中国人成为世界上身心最累的人群之一,不仅累在向自然索取上,更累在与同类的“暗竞”上。不仅个体活得累,而且整个社会内耗严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人才浪费现象普遍,社会风气难以清新,综合发展效率受损。

提高制度建设自觉性,及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大制度创设力度,以厘清社会关系,改善社会秩序,解放社会生产力。而且,要把制度意识、制度化作为一种文化、一种社会意识大力培育,使之深植于社会潜意识之中,成为全社会的思维和行为习惯。

(二)制度建设要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

看待西方和马克思主义两大制度理论,要摈弃非此即彼的简单思维。既要反对那种抛却马克思主义指导,以现代西方理论为救世法宝、言必称西方的做法,又要反对那种唯马克思主义理论独尊,盲目排斥其他理论,画地为牢的做法。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又要认识和借鉴西方制度理论中的合理之处。

(三)制度建设必须恪守人民性

制度总是一定阶级阶层利益的体现和实现工具,制度的创设总是围绕实现和发展某些社会主体的利益来进行的。制度的制定过程是个利益博弈过程,在博弈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制度利益的“马太效应”。一方面,特定制度的受益者会成为该制度的坚定支持者和积极参与者,未得利益者或利益受损者,会成为消极观望者或自觉抵制者。长此以往,前者对该制度的认知和掌控能力日益增强,后者对该制度的认知和影响力则日益衰微,该制度就日益成为了“部分人的制度”。另一方面,现实社会存在着影响深远的“制度上的贫富分化”,从现存制度获益较多的参与者富有维持现状的资源和能力,而在另一种制度下可能获益的参与者,可能不满于自己在当前制度框架中的劣势地位,却苦于没有创立新制度所需的便利条件、资源或支付不起各种成本,[12]而被迫接受自己的弱势地位。由此,即使变化了的环境呼唤有利于全社会的制度调整,既得利益集团仍能维持既有规则,以至使现行制度陷入僵化,损害物质进步、人类的其他基本欲望和社会整体利益,[13]进而又不断拉大制度上的“贫富差距”,扩大社会成员、阶级阶层进步发展上的差距。

在制度创设中必须克服“马太效应”和“贫富差距”,提高政策的人民性。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人民代表大会制等科学的民主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政治前提、阶级基础和物质基础是得天独厚的。关键是要按照建设共享式社会的要求,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真正落实、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使政策制度源自人民、为了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制度建设需要提高完备性和权威性

制度建设是一门科学和艺术,要有较强的制度意识、制度建设能力和健全的制度均衡机制,保证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权威性。当前部门“趋利避害”现象普遍,涉及权利、利益时,往往政出多门、交叉重叠、各执所是,涉及公共产品供给、公共服务、监管职责等事项时,又常常无人愿管,出现制度空白和短缺。同时,制度的权威性也不够强,本应在制度制定阶段进行的诉求表达、协商与利益整合却发生在制度的落实阶段。执行中讨价还价、以“特殊情况”要求“例外”、阳奉阴违、上下左右相互博弈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落实效果。对此,我们既要提高制度建设的自觉性,建设科学的制度文化,培育坚实的民主法治基础,又要遵循制度创设规律、提高创制技术,完善制度创设和运行的具体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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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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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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