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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分配公平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公平

2014-11-19黄有璋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4期

黄有璋

摘要:马克思认为,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该社会的分配公平原则,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分配原则,是从“形式公平”到“事实公平”的不断演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公平原则是贡献原则和需求满足原则的有机结合。贡献原则是以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贡献为依据的公平,需求满足原则是以社会成员的内在需求为依据的公平。

关键词:分配公平观;贡献原则;需求满足原则

中图分类号:F0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4-0027-05

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经济发展,而且长期持续下去还会带来社会成员的不满,威胁到社会和谐稳定。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分配公平观为指导,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公平原则,并以此为依据对收入分配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调节。

一、马克思的分配公平观

马克思虽然没有对分配公平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缺乏分配公平思想。相反,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和未来理想社会的研究中包含了深刻的分配公平思想。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分配公平的研究

马克思反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庸俗社会主义者脱离生产方式而孤立地谈论分配的错误做法,而是主张联系生产谈分配。他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306生产方式对分配方式具有决定作用,一定社会实行何种分配原则根本上取决于该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特点。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只能实行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按资分配”。“按资分配”体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以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在创造财富中的贡献为依据的权利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工人获得劳动力价值。马克思指出:“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2]401他还指出,瓦格纳“偷偷地塞给我这样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2]428

资本主义社会以生产要素贡献特别是以资本的所谓贡献为依据的公平原则,相对于以往的分配原则具有显著的历史进步性,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仅仅限于“形式公平”而非“事实公平”,在“形式公平”的背后隐藏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分配原则的“形式公平”而非“事实公平”,他指出:“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3]235-237。在资本主义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到资本家阶级手中,而对于工人阶级和其他社会成员来说,则处于相对贫困的境地,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分化日趋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在事实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

可见,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分配关系的“必然”要求与“应然”要求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对立和紧张关系的,这种对立和紧张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从“必然”的角度看,资本主义社会只能实行“按资分配”,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所遵循的分配公平原则。但从“应然”的角度看,“按资分配”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是建立在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剥削基础之上的。马克思认为,要消除这种对立和紧张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而是要建立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制度变革的基础之上。

(二)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分配公平的研究

马克思把未来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对应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相对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

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消灭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因而劳动便成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标准和尺度,这就是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原则作了这样的描述:“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304

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分配原则相比,按劳分配原则彻底消除了一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可能性,向“事实公平”前进了一大步。但马克思认为这种分配原则并没有达到分配公平的理想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这种平等的权利体现的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还带有资本主义分配公平观的烙印,因为“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1]304其二,按劳分配在事实上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只看到了人作为劳动者的一面,而忽视了人的个性差异。“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305这样,就会造成个人收入上的差异。此外,由于不同的劳动者家庭负担不同,按照劳动者对社会劳动贡献的大小分配消费资料,事实上也会造成一部分人富些,一部分人穷些。

马克思认为,由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还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因而,分配公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真正意义上分配公平,只有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305-306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把马克思的分配公平观做个简要概括,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其一,一定社会的分配公平原则根本上是由该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也必将导致分配公平原则的改变。

其二,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体现了私有制条件下以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的所谓贡献为依据的公平。“按资分配”具有一定的公平性,但不是真正的公平,在表面公平的背后,隐藏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

其三,“按劳分配”体现了公有制条件下以劳动贡献为依据的公平。“按劳分配”显然向“事实公平”前进了一大步,但也有局限性,它体现的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

其四,“按需分配”是人类追求的理想分配公平原则,它是把个人体力与智力差异以及家庭负担情况也考虑在内的真正的公平,即“事实公平”。人类在追求更加进步的“形式公平”的同时,还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事实公平”。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公平原则

一定社会实行何种分配公平原则,是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市场经济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公平原则是贡献原则和需求满足原则的有机结合。

(一)贡献原则

所谓贡献原则,是指按照社会成员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贡献大,获得报酬就多;贡献小,获得报酬就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成员的贡献就是他们拥有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社会成员拥有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贡献的大小,决定了他们拥有何种权利参与报酬的分配。因此,贡献原则是权利原则,体现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以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贡献为依据的公平权利。

贡献原则是以对财产权特别是劳动权的承认为前提的。对劳动权的承认可以追溯到洛克。洛克结合自然权利理论,论述了财产占有权的产生和基础,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并决定财产归属的思想。洛克认为,当一个人用自己的身体从事劳动,使某物脱离自然状态的时候,他就在这种产品上加入了自己的劳动,因而就拥有了对这种产品的所有权。“我们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们对于它们的财产权。”[4]洛克的思想被后来的古典经济学家继承和发展,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劳动成为获得收入分配的依据。马克思以肯定劳动权利为前提,主张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体现的是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仅要承认劳动的权利,而且也要承认资本、技术、管理等其他要素的权利,贡献原则体现的公平正是不同要素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的公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贡献原则仍然属于“形式公平”,而非“事实公平”。也就是说,即使贡献原则得到了充分实现,也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不仅要注重“形式公平”,而且还要积极推进“事实公平”。

(二)需求满足原则

马克思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的分配公平原则,但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共产主义社会离我们还比较远,真正意义上的“按需分配”只能是一个方向和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重要的是要认真研究“按需分配”的基本精神,从现阶段的生产方式出发界定“按需分配”的当代内涵。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体现了马克思由权利原则的分配公平观向需求原则的分配公平观的根本转变。而需求原则的基本精神在于,从以人为本、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出发去看待分配公平,社会成员现实的、多样化的需求是决定收入分配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对于马克思设想的“按需分配”,我们不仅要把其作为理想目标追求,而且还要把握其基本精神,使之现实化、具体化,进而把需求满足原则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公平原则。

社会成员的需求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成员的需求大致可以分为基本经济社会需求和多样化、高层次的需求两个层次。社会成员的基本经济社会需求是指,每一个人吃饱穿暖、受到教育、在现有的医学条件下使疾病得以治疗、得到最低水平的体面的住宅。现阶段的需求满足原则主要指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社会需求的满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需求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层次将不断提高,社会成员更加多样化、高层次的需求将逐渐得到满足。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发展阶段的分配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贡献原则与基本经济社会需求原则的有机结合;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级发展阶段的分配公平原则,则表现为贡献原则与社会成员多样化、高层次需求满足原则的有机结合。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分配公平原则的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贡献原则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博弈实现,需求满足原则主要通过政府的调剂和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实现。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贡献原则的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按贡献分配原则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主体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彼此之间交换生产要素和劳动产品,不仅实现了资源的配置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品的分配。不同市场主体能否获得与其要素贡献相称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体制是否规范和市场机制是否能正常运行。只有在市场体制规范和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不同市场主体才能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收入。既然按贡献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那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各种体制性障碍,就是促进按贡献分配原则得以实现的内在要求。权力对于市场的过多和不当干预,是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运行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容易导致权力寻租,产生腐败,而且还容易扭曲市场机制,使市场在配置资源和促进按贡献分配方面出现失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完善,政府理应尽快回归其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职能,把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力量交给市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按贡献分配原则的实现,还取决于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力量博弈。所谓的权利主体主要指企业主和员工。“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3]19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分配之所以出现劳动报酬过低问题,与劳动者权力弱化,权利主体之间的力量博弈体制机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的体制机制。从构建市场权利主体之间力量博弈体制机制的要求看,当前亟需强化工会组织的职能和作用。1995年我国开始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一直不理想——“现在虽然有七八成的企业都搞了工资集体协商,但真正起作用的恐怕只有20%。”[5]这其中与工会职能未能适应市场化的要求,不能真实地代表工人利益有很大关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和作用,迫在眉睫。

(二)需求满足原则的实现途径

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权利主体之间的力量博弈,基本上实现了按贡献分配,但这并不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合理需求能够得到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满足原则,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社会调剂以及完善“第三次分配”实现的。

政府对社会财富的合理调剂,是实现需求满足原则的主要途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的社会调剂主要致力于对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社会需要的满足:其一,对于社会上鳏寡孤独者、赤贫者以及其他特殊群体,进行必要的救济,使他们的基本经济社会需求得到满足;其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指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的均等化。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指公共服务资源的均等化,而且还要创造条件,使所有社会成员具有享有公共服务资源的能力。其三,处理好公共投入的优先性问题。“就公共投入的顺序而言,应当以民众的基础需求为基本着眼点,应当以基本民生问题为优先;而且公共投入应当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一般性的公共消费品,而不应当是‘奢华的公共消费品。”[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社会财富的调剂不仅要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经济社会需求,而且还要逐步满足社会成员多样化、高层次的需求。为了实现这一更高的需求目标,政府对社会财富调剂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调低”、“扩中”和“限高”,即调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规模,限制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具体而言,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改变他们的贫困落后面貌,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税收调节方面,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和征收方式的改革和调整,逐步改变中低收入者成为纳税主体的局面,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纳税责任。

“第三次分配”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实现需求满足原则的重要途径。“第三次分配”是指在企业主导的“第一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第二次分配”的基础上,把企业和其他高收入者的财富通过捐赠等形式筹集起来,用于救助社会困难群体和用于公益事业的过程。它通过影响已经成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个人间的收入转移、个人的某种自愿的缴纳和捐献等,使社会财富从高收入者手中流向低收入者手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结果意义上分配公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分配公平方面必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托起社会的“第三只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0.

[5]郑偌.《工会法》颁布60年来将迎来第三次大修订[N].21世纪经济报道,2010-08-19.

[6]吴忠民.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106.

责任编辑:刘遗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