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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缴费过程中的缴费日期的确定问题

2014-11-14林禾吕先怡欧阳平

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21期
关键词:滞纳金

林禾++吕先怡++欧阳平

摘 要:专利费用是启动相关审查程序、保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相关利益的必要条件。但是在缴费过程中,缴费人往往因为错过缴费日期,混淆缴费项目、缴错费用金额等原因,导致漏缴、错缴、盲缴等情况的发生,甚至导致权利丧失。该文结合缴费人在缴费过程中容易出错的问题,对专利费用缴费日期确定问题进行介绍。

关键词:专利费用 年费 滞纳金 缴费日期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c)-0231-02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但是由于专利费用种类繁多、计算复杂,缴费人因为错过缴费日期,混淆缴费项目、缴错费用金额等原因,导致了漏缴、错缴、盲缴等情况的发生,甚至导致权利的丧失。针对此种情况,笔者结合在专利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专利缴费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特别是缴费人比较关心的专利年费、滞纳金及缴费日等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帮助缴费人进一步了解专利缴费操作流程,正确缴纳各项专利费用,避免因专利费用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缴费日期的确定

缴费日,是缴费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的问题,是确定费用是否逾期的必要条件。在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费用的,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的相关权益造成影响。

1 当前我国现行的缴费方式及缴费日的确定

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日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当前我国专利缴费方式分为四种:面交、银行汇付、邮局汇付、电子申请网上缴费。下面笔者就这四种缴费方式缴费日的确定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1.1 面交专利费

缴费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缴费人在面交专利费的同时,需要填写专利缴费清单,专利局工作人员根据缴费清单中的金额准确收取专利费用,同时向缴费人出具专利收费收据。缴费日为缴费人填写缴费清单缴纳专利费的当日。

1.2 银行汇款

缴费人通过银行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专利局在收到银行汇款凭证,核实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相关信息后,确定汇款日为缴费日。如果缴费人在汇款时未在附言栏上注明缴费信息,可以在汇款的当天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天补充不完整或逾期补充缴费信息的,以专利局收到正确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者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1.3 邮局汇款

缴费人通过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附言栏上写明正确的缴费信息。专利局在收到邮局的汇款凭证,核实缴费信息并以汇款单上邮局的汇出日为缴费日。若缴费人未在汇款附言栏上提供或者提供错误的缴费信息,则以专利局收到正确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的缴费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此外,邮局汇款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专利费用未寄至专利局收费处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1.4 网上缴费

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用户可以通过网上缴费系统进行缴费。电子申请用户在网上缴费系统中查询应缴费用,填写缴费清单,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以款项支付成功日期为缴费日。

2 缴费日的确定

2.1 汇款日不等于汇出日

细则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日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银行、邮局工作人员对专利相关信息不太了解,因此在处理每日转账汇款交易时,有些交易在第二天才进行处理,这就造成了很多时候缴费人汇款的日期与银行或邮局汇出的日子并不是同一天的情形。以邮局汇付为例,邮局的汇单上盖有邮局的汇出日,专利局根据邮局汇单上的汇出日确定缴费日。但是邮局在处理每天的汇款时,并不是每天的交易都在当天处理,这就造成了缴费人的缴费日期与邮局汇出日不是同一天的情形。若缴费人是在费用期满前最后一天缴费的,缴费日根据邮局汇出日确定有可能会影响到缴费人的权益。缴费人对缴费日期存有异议的,可以意见陈述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例如案例4:

申请号:201120536XXXX

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截止日期:2012年8月13日

因缴费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办理登记手续费用,专利局于2012年10月19日发出视为放弃专利权通知书。缴费人于2012年10月26日陈述意见,其于2012年8月13日从邮局汇款385元,而专利局以2012年8月14日作为缴费日致使其错过了规定的缴费期限,图1为缴费人提供的邮局汇款凭条,图2为邮局提供给专利局的信息:

从缴费人提供的邮局汇款凭条上的邮戳中可以看出,缴费人确于2012年8月13日从邮局汇款385元,而邮局提供给专利局的汇款数据日期为2012年8月14日,专利局根据邮局的汇出日期确定为缴费日,致使该专利申请因未按时缴费而造成权利丧失。经审查员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合格,对缴费人汇出的款项予以重新确定缴费日,并恢复案件正常状态。

2.2 缺少缴费信息退费

缴费人通过银行或者邮局缴纳专利费用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未写明相关费用信息的,专利局根据缴费人汇付时填写的信息将费用予以退回。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银行和邮局的系统问题,使其在向专利局提供汇款凭单时并不能完全显示出缴费人在汇单上填写的相关信息。由于缺少相关缴费信息,导致专利局无法入账只能将费用回退给缴费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缴费人重新缴纳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以证明缴费人在汇款之日已写明相关费用信息,只是因为银行或邮局的原因而造成的所汇款项缺少缴费信息。专利局审核缴费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后,予以重新确认缴费日例如案例5:endprint

申请号:201220286XXXX

该专利申请缴费人于2012年12月31日向专利局缴纳专利费385元,因银行系统设置问题,付款的备注信息未完整的显示内容,导致该专利权被视为放弃。缴费人于2013年1月17日提供银行的证明文件及汇款凭条,请求重新确认缴费日,恢复案件正常状态。审查员对缴费人提交上来的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重新确定缴费日。

2.3 重新确定缴费日的操作流程

缴费人汇款后对于确定的缴费日有异议的,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缴费人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缴费人是通过邮局汇款的,应当提供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由邮局出具且加盖公章的证明实际缴费日的证明材料;缴费人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一旦出现需要重新确定缴费日的情况,申请人就需要向邮局或银行索要证明文件,这样势必会影响专利申请的审批以及法律状态。因此,若专利费用的缴费届满日期临近时,缴费人尽量选择专利局面交、代办处面交或者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费,以避免因为缴费日确定错误、缴费信息不全等造成的需要重新确定缴费日的情形的发生。

3 结语

综上所述,就当前的四种缴费方式来说,相比面交专利费的费时费力和邮局汇款及银行汇款的不可预见性,网上缴费是一种比较便捷稳定的缴费方式。缴费人只要注册成为专利电子申请的正式用户,并且开通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的网上支付功能,即可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通过该系统,缴费人不仅可以在任意时间段缴纳费用,还可以实时查询应缴费用的金额,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缴和错缴,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为缺少缴费信息而造成的费用退回。同时,缴费人可以实时获取缴费结果,缴纳费用可以实时进入电子审批系统,提高审查效率。

按期正确缴纳专利费用是权利人启动各项审查程序,维持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人在缴纳专利费用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所要缴纳的费用种类、金额、缴费期限,如果申请人在缴费之前对于费用有任何疑问,首先可以及时通过专利局的咨询电话咨询收费处工作人员,或者及时通过其他途径查询费用,其次再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专利费用缴纳准确无误,确保权利人的各项权利处于有效状态。

参考文献

[1] http://baike.baidu.com/view/3061484.

[1] 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注:第二作者对本文贡献等同第一作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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