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消费者网购过程中的隐私权界定及保护体系建设

2014-11-12赵丽琴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31期
关键词:网络购物

赵丽琴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隐私和权益保护成为重要课题。本文对消费者网购过程中的隐私内涵进行了界定,对其特点进行了探讨,从网络购物的特点分析了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隐私权问题,并就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从法制建设、制度完善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为网购过程中隐私权界定及保护体系建设提供有益思路。

关键词:网络购物 隐私内涵 保护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形式逐渐多元化,涉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的发展为网络购物提供了条件,网络购物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伴生了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消费领域时常发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又缺乏有效的诉求渠道,这种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网络购物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消费者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加速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使消费者的隐私处于前所未有的透明化状态。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由于我国网络购物发展较晚,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界定尚不清楚,如何构建消费者网购过程中隐私保护体系,如何保障消费者网购过程中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能及时得到补救尚存在缺失。鉴于此背景,本文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

消费者网购活动中隐私权界定的主要原理研究

消费者在进行网上交易的细节处理活动中存在着很多对立结构关系,经营主体在贯彻必要环境安全制备措施的同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支撑功能。网购行为是定位在法学观点和世界权益保护手段的惯例内涵进行定位的,这种主体资格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仅由具体消费活动承担主体个人负责。实际消费群体在整个市场中的决定地位比较突出,很难摆脱其长期遗留的强势主观传统看待方式,这是在适应必要网络信任实效建设环节中首个要克服的具体问题。

网络隐私权拥有自身的特点,在网络规定服务内容体制的流动性和便捷效能前提条件下,实际的隐私事件的防范效用逐渐减弱。在广泛的过往侵权主体结构组织中进行分析,由于大部分成员对计算机处理程序的专业知识技能内容具有系统的掌握控制素质,加上智能化单机主体的隐蔽效用比较良好,在相关环节下的监督工作落实难度比较大。网络消费活动中的隐私资料内容很宽泛,包括操作主体的账户名称和账单数目等,这类数据堆积的汇总式的资料结构就是网络隐私保护工作具体需要研究的内容。网络环境自出现以来,利用沟通传输信道的广泛分布特征,实现了不同国界和地域的实时对话,这种模糊实地界限的无规则渗透特性将促使不同地区法律适用效果的冲突问题出现严重堆积;目前我国的管辖制度主要依据我国中心地带的基础社交、购买主权进行维护,对待网络无定向的拓展空间丧失了一定的界定主权定位优势,加上不同国家的整编体制内涵不同,实际管辖活动内容的冲突现象将愈演愈烈。

我国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政策存在的问题

网络消费和传统的消费方式本质上并无较大差别,只是消费方式电子化和虚拟化,所以我国成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网络消费过程。除了基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对实体性的购买消费过程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虽然这些法律也适用于网络购物过程,但是由于这些法律颁布的年代较久,没有充分考虑网络消费的实际情况,因此执行起来存在一些问题,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一旦网络消费出现问题,消费者诉求合法利益的渠道有限,对网络监管来说存在空白和盲点。目前我国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政策存在问题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网络消费者无法有效行使消费者知情权。传统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在发生购买行为之前可以面对面进行挑选、沟通,可以获得足够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能较大程度地避免欺诈行为发生。在网络消费时代,由于买家和卖家处于虚拟空间,无法面对面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筛选、评判,只能通过网上卖家对商品的简介掌握部分信息,消费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基于彼此的信任关系,这就无形中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卖家利用虚假信息促成交易行为,则消费者的权益明显受损,因为网络消费时代下,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像传统消费模式那样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是网络消费者无法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进行付款的渠道较多,虽然常用的支付宝等消费工具的安全措施一再完善,但是网络付款总存在一些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即网上银行支付的安全性问题。一旦遭遇黑客或者病毒,个人密码外泄便成为可能,这样的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使网络消费者安全交易的诉求难以完全满足。

三是网络消费者无法保证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求助权。由于网络消费的虚拟性,消费者无法直接挑选自己中意的产品,当实际收到的产品和网上看到的有差别时,消费者往往要求退货或者取消交易,纠纷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一般情况下,能顺利解决纠纷的比例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买家和卖家互不了解,无法进行有效沟通,一旦卖家想推卸责任或者拒不退货,可以关闭交易,对买家置之不理,买家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同时我国消费方面的法律对网络消费模式下的买家和卖家缺少明确的权责划分,消费者没有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卖家和买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划分,但是当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时,往往需要网络卖家提供相关资料,一旦网络卖家以商业机密为借口拒绝履行自己义务,买家无法想到更好的办法,即使卖家提供相关资料,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也无法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四是网络消费者无法保证隐私权不被侵犯。网络消费环境下,个人隐私很容易暴露,因此保护好消费者个人隐私显得尤为重要。在现有的模式下,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详细信息,以保证所购商品及时到达消费者手中。由于现行消费者方面的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消费者个人信息,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人将消费者信息卖给不法分子谋取利益,因此现行的网络消费模式无法保证消费者的隐私权不被侵犯,一旦侵犯又无更好的弥补办法。endprint

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利用宏观认证角度的开发环节体制内容进行思考,我国需要严格宪法对隐私权独立人格地位保护的前提下,实施消费者行为规定的具体控制监督,透过对传统间接式保护工作的突破和直接控制行为的覆盖,进行我国网络交易行为的管理,积极面对不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和消费隐私意识不足问题的根源分布规律,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隐私。

首先,对网络消费行为配备专门的立法规范控制内容。消费者对提供自身信息的一切渠道必须享有知情权,并且渗透使用、支配和辅助诉求功能的延伸请求功能。消费者的私人生活标准要求必须做到系统地维护,保证一切生活必备的资料不被翻看泄漏。如果以上任何一条规定要求被触犯后,消费者将依法享有直接求助于司法落实侦查的权力,主动掌握追究不法侵权行为的赔偿追究能力。网络隐私权力的保护工作原则主要包括注意对待搜集资料进行分析验证,不得出现任何超出预计范围的使用行为,确保收集资料的完整效果,并实时进行阶段更新;个人资料一旦录入,未经特殊许可不可披露给第三方,利用先进整改程序技术进行存储和传输信道的整改,极力缩小泄漏隐患的普及;消费者主体有权要求对录入的资料内容进行补充和删除,而数据保管机构部门对这类信息的任何处置细节都必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网络环境下存储的信息存在一定的虚拟隐患问题,加上实际信息的不对称效果比较突出,消费者的主观控制行为标准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角色形式,对待举证能力的发挥也十分有限。根据诚信施展空间下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分配体制创新改建格式进行责任调转范围的扩大,这对承接消费支付主体的安全素质维护工作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一旦在内部交易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矛盾纠纷问题,经营主体必须出示相关证据资料,任何数据缺失都将造成其主观追究立场的丧失,并且依法支付给消费主体必要的救济资金数额。

网络消费活动隐私权力目前已经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重视,并直接看作是对公民主体权力侵犯的行为,按照国家侵权责任法规相关内容规定,在实现影响遗留因素消除和侵害行为停止控制的过程中,必须秉承公开的赔礼道歉行为态度,内部尺度必须做到准确的衡量,否则将直接造成对购买主体的二次伤害。在我国严格落实民事责任体制的规模活动中,实体企业必须严格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控制手段,对待任何细节的闪失问题需要立刻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规格的经济损失。在此基础经验资料补充前提下,利用惩罚补偿机制的规模控制范围定义初始形式实现错方责任的严格追究,界定准确的责任承担范围;关于一些非货币损失的精神损害问题,必须利用科学的校验评估部门进行统一控制标准的建立,并设置详尽的惩罚措施,维持安全稳定秩序在网络消费行为全程的稳固伫立效果。对待一些主观反省意识较为真诚的企业可以适当考虑进行减轻责任体制的布施,设置科学的免责体制内容工作相对复杂一些,需要深度界定公共利益的延伸效果和长时期的影响效能,维持紧急避险情况的补充。

其次,完善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利保护帮助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许多部门都设定了投诉中心,随时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在网络消费时代,由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上网络消费时代下消费者隐私涉及面广,单个部门不可能独立完成对隐私权的保护。首先,应该积极调动全国各相关部门,全面协调各部门的运作,全力协作创办消费者隐私投诉站点,随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其次,应该健全消费者隐私投诉中心的运行机制。当消费者因为隐私问题向投诉中心提出诉求时,相关申请直接由投诉中心转交给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对投诉申请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这样就免去了消费者许多麻烦和费用,使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无需考虑地域问题和成本问题。最后,将经营者所在地的查找义务交由消费者,这样可以使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强化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监管机制。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涉及面广,是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涉及司法部门,还涉及到政府、消费者本身等,只有这些方面紧密联合起来,才能有效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从而保护网络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最终促进网购的健康发展。在每个网络卖家的网页开辟专门的版块,接受消费者诉求,使网络消费者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能方便快捷的提出合理诉求;加强网络卖家的信用监督,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提高网络经营准入门槛,对信用低下的商家禁止进入网络经营领域;对经营时间较长的网店,需要重新梳理卖家信用,并登记以备案的方式提交专门的监管部门,从行政的层面加强信用监管,可以有效杜绝消费者隐私泄露情况发生。

最后,强化行业自律。网络购买过程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更加需要买卖双方加强自律,通过发挥行业自律,可以更有效地避免消费者隐私的泄露,从而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首先,建立专门的机构。对行业自律行为进行监管,并定期进行考核通报,对自律行为差的商家及时培训整改,直到合格才能正常营业。其次,网络经营者定期提交商店的自律行为计划,计划中要列出具体举措,并就上一阶段计划完成情况给予说明。最后,完善奖罚机制,按照相关部门的标准对自律行为进行考核量化,对优胜者给予奖励,对落后者进行惩罚,以调动商家自律积极性。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文明程度空前发达,对隐私保护的诉求也达到空前的高度,人类社会要想和谐发展就要充分尊重个人隐私。网络技术的发达为消费提供了新的渠道且得到了广泛欢迎,若要网络消费得到健康持久的发展,必须完善隐私保护体系建设,尊重消费者隐私。

参考文献:

1.官国权.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11(10)

2.张雅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5(3)

3.郑晖.从商业骚扰看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必要性[J].商场现代化,2008,27(25)

4.张燕.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苏州大学,2010

5.王希.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16(1)endprint

猜你喜欢

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行为研究及应对策略
微商营销在大学生消费市场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社区智能快递寄存柜的现状及发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