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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2014-11-12殷蜀敏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31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建筑业营改增

殷蜀敏

内容摘要: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全面实施,建筑企业的“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和应对,本文通过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对比分析,分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负、会计核算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提出重点抓住五个管理环节,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适应税制的转变。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纳税筹划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于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国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涉及纳税管理和财务核算,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是严峻的挑战,因建筑施工企业毛利率低,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营改增”将颠覆企业的经营成果。现结合通信公司施工业务面临的境况进行分析,以期顺利实现“营改增”的税制转型。

要做好“营改增”有效应对措施,首先要了解建筑业纳税中二者的关系,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属于流转税,即在企业流通环节征收的税种,二者平行排斥,不能双重征收。所不同的是:一是征税对象不同,营业税为价内税,以交易额征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以增加值征税。二是税率不同,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计划为11%。三是纳税地点不同,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 ,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属于国家税务机关管理,一般在企业注册地缴纳,具体纳税地点还需待新政策出台后确定。四是境外建筑业务的管理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外劳务合作,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如实施增值税,按现行对外提供境外服务业的管理办法中,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在“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五是重复纳税的问题,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为避免重复缴纳实施了代扣代缴,增值税则不存在重复征税,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鉴于以上情况,本文从“营改增”对通信公司税负、财务核算、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如何实现税负持平

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应税收入×营业税率。如缴纳增值税:应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率-购买产品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不考虑相关的城建及教育费附加,设应税收入为a,进项税为b,“营改增”后所缴纳的流转税与以前持平,则:3%a=a÷(1+11%)×11%-b,则b=7%a。即对于建筑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只有占应税收入的7%,方可实现持平的目标,如税负继续下降,则需要获得高于营业收入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大小是影响建筑业税负主要因素,影响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主要因素则为构成建筑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二)企业施工项目成本构成

如表1所示,该企业发生的成本最大限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下,则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占应税收入的比例为9.1%,则所承担的税负将比缴纳营业税低;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为3%,则进项税占应税收入只有1.8%,则所承担的税负比缴纳营业税高。

(三)影响进项税额的成本因素

材料及设备因素。一是材料占收入的比例。对于通信电力施工来说,材料和设备一般为甲方供料,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二是由于通信电力施工点多线长,材料种类多,采购零散。如零星材料在偏远地区、小个体店采购,则无法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无法进行专项抵扣;如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取得的发票仅为3%的增值税发票,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对于缴纳营业税的施工项目来说,此种采购价格低,采购方便及时,不影响企业税负;对于缴纳增值税来说,则税负将会增大。如需降低税负则应探索精细的材料采购、保管和流动方式,发挥集中采购和物资配送的优势,取得更多的进项税可抵扣发票,以降低增值税负。

分包成本因素。一是对于施工分包,如“营改增”后分包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施工方可提供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可足额抵扣;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方仅可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仅占足额销项税额抵扣的27%,有的甚至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二是对于劳务清包,如“营改增”后分包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承包方仅可提供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仅占销项税额抵扣的55%。三是对于营业税纳税的施工分包,分包单位可进行代扣代缴,按差额缴纳营业税,从而降低了营业税税负。在存在分包成本的情况下,“营改增”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增加了企业税负,至少增加差额纳税比例的8%,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最大限度的与一般纳税人合作,降低增值税税负。

人工成本因素。人工成本占收入的比例为21%,这部分成本中包括合同化用工、市场化用工和临时用工。对于合同化和市场化用工均以工资总额、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形式形成人工成本,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占收入比例为14%。对于临时用工,一种是企业雇佣的短期临时用工即小时工,完成一定工作量后其劳务费由企业按日直接支付,该部分无法取得发票;另一种是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佣的临时用工,其劳务发票由派遣公司开具,由于派遣公司规模较小,“营改增”前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营改增”后开具的发票如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率为6%,也无法完全抵扣销项税额。“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最大限度的将劳务工作量分包,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税负。endprint

设备租赁与固定资产投资因素。通信电力施工离不开施工机械设备,但与管道施工不同的是通信电力施工专业设备价格低,通用性强。在“营改增”涉税管理中,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施工设备的使用是采取租赁还是购置的问题。如设备购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一次性的抵扣,降低增值税负,产生的折旧费用则分次摊销计入项目成本;如采取设备租赁方式,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出租方如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提供增值税一般专用发票,可对销项税额实现足额抵扣;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率为3%,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仅占销项税率的27%,不能实现足额抵扣,税负增加。二是租赁价格问题。对于动产租赁业来说,如为“营改增”后新设立企业,其设备投资可进行进项抵扣,如设备出租按17%缴纳销项税则不会增加税负;对于“营改增”前已存在企业,以前的设备购置资产如未抵扣,现如果再按一般纳税人缴纳17%的销项税,与营业税5%税率相比税率提高12%,出租单位将会提高租赁价格,或申办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则公司的租赁成本会增加。对于施工项目来说,不同的施工设备或设备来源,在“营改增”后均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在进行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时即需要做好项目纳税情况分析。

其他费用因素。施工成本中除人、机、材外,还会发生其他的费用,如二次倒运、土地赔补、临时设施、人员设备调遣等费用,因其在成本中所占比例较低,暂综合归为其他费用。在这部分费用中如人员调遣费用、土地赔补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二次倒运费为陆路运输,可按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临时设施费如为房屋租赁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如为移动板房购置则可按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因此,在项目施工中要充分考虑纳税影响因素,分类做好比对分析。

“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营业税会计核算

现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所设立的核算科目较简单,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两个科目。营业税核算仅涉及计提、缴纳两项业务处理。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即可。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建筑业缴纳增值税,其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很大变化。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主要会计科目包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下设九个专栏,即进项税额(借方)、已交税金(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减免税款(借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销项税额(贷方)、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出口退税(贷方)。由于建筑业存在“营改增”转型,还需在“应交增值税”账户下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以区分与原增值税业务产生的进项。

增值税核算一般涉及销项税计提、进项税计提、转出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缴纳等业务处理。销项税额计提时,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进行进度款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应结算的金额贷记“工程结算”,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进项税额发生时,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借记“原材料”、“材料采购”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或实付的总额);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时,计算应交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缴纳时,一般纳税人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或缴纳上月或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一是对采购业务来说,现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其购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取得的进项税均不能抵扣,而是计入项目的成本,导致存货增加、流动负债增加或库存现金减少;“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缴纳增值税,其购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取得的进项税可抵扣,则该种业务导致存货增加、进项税额减少相应税率的存货,流动负债同比率减少。即假设采购额为a,应付款为b;缴纳营业税情况下,则资产负债比为b/a;缴纳增值税情况下,则资产负债比为b(1-17%)/a(1-17%)。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发现,“营改增”后采购业务对该项业务资产负债比例不会产生变化,但无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会导致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比率降低。

二是对于销售业务,仅对纳税影响的资产负债来说,采用营业税提取“营业税金及附加”导致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减少;“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在结算提取时导致负债增加,资产同等增加。在无其他因素影响下,“营改增”后导致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率降低。

(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合同额不变且税负自行承担情况下,其收入为: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累计完工进度/1.11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当期确认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当期确认合同毛利=当期确认合同收入一当期确认合同成本。第一,假设成本无法取得进项抵扣,按以上收入成本计算:100/1.11-90-100/1.11×0.11×(0.07+0.05)=90.09-90-1.19=-1.1万元,则“营改增”后合同收入有所降低,降低约10%,成本不变,毛利减小,在无法取得进项抵扣情况下,将导致经营亏损。第二,假设成本可取得进项抵扣平均税率8%,按以上收入成本计算:100/1.11-90/1.08-(100/1.11×0.11-90/1.08×0.08)×(0.07+0.05)=90.09-83.33-(9.91-6.67) ×0.12=6.37万元,则“营改增”后合同收入有所降低,降低约10%,成本因缴纳增值税下降8%情况下,毛利减小,但营业利润将会增加。第三,假设成本可取得进项抵扣平均税率3%,按以上收入成本计算:endprint

100/1.11-90/1.03-(100/1.11×0.11-90/1.03×0.03)×(0.07+0.05)=90.09-87.37-(9.91-2.62) ×0.12=2.72-0.87=1.85万元,则“营改增”后合同收入有所降低,降低约10%,成本因缴纳增值税下降3%情况下,毛利减小,营业利润会降低。第四,“营改增”后如在同等情况下获得与缴纳营业税时同样的营业利润,则需取得的进项抵扣平均税率为x,则:(8%-x)/(x-3%)=(6.37-3.55)/(3.55-1.85),得X=4.88%,即对于平均利润率较低的企业,更需要取得最大限度的进项税额抵扣,方可实现与缴纳营业税相同的营业利润。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一)五个环节

项目投标环节。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其建筑产品中承担的税金应为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差额,但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该产品才承担税金,因此相应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均随之改变,则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也发生了变化。企业在投标前应掌握建设单位招标概算的变化情况,转变以往缴纳“营业税”的投标思路,严密筹划和测算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精心设计投标文件。

合同签订环节。任何项目的实施合同是重要的管理文件,在合同签订环节时要重点关注两方面。一是合同额,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在合同价格条款谈判上占绝对优势,在现行营业税情况下,合同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合同价款如仍按含税价结算企业收入会大幅下降,在签订合同时要积极与业主沟通,力争由业主支付合同额外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为了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施工用大宗材料和主要设备由建设方自行采购,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额中是否包含甲供材料,如包含则要求该部分材料由承包方购买,供货方开具增值税票给承包方,承包方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建设方;如建设方不同意此种方案,则要求建设方在签订合同时只签施工费,不能包含甲供材料。避免重复纳税加重承包方税负。

项目立项环节。合同签订后,企业要组织施工,在立项前项目负责人要细心研读与该项目相关的文件,包含投标文件、合同文本、踏勘资料、调研报告等,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明确对材料、设备、分包和人工的需求及解决方案,重点要与财务部门结合测算降低增值税负的措施、关键控制点和控制人员。

项目实施环节。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企业的各个部门要集中联动,规范采购和纳税行为。对工程材料实行集中采购,确认分包商、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签订合同时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在纳税时,要将进项税票开具时间与建设方通知开具销项发票的时间匹配,避免在一定时期缴纳大额销项税;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为180天,由于施工企业施工地分散,发票传送时间长,为足额抵扣要及时传送发票,确保在认证期内全部认证抵扣。

项目结算环节。工程项目结算分两类情况:一是“营改增”后实施的项目,在结算时要核对建设方结算价款中是否包含增值税,或在结算中明确列示了工程结算款和增值销项税、甲供料及进项税。二是“营改增”前实施的项目,如在“营改增”前已施工完毕,要尽早进行工程结算,由于项目施工期间并未对所使用的材料、劳务进行进项抵扣,如结算建设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利润率低于8%,企业承担的税费损失将超过其获得的利润。

(二)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营改增”后,企业要规范内部机构设置,加强支出性物资和劳务采购管理,提升集中采购能力,在询价、供应商确定、运输、验收和保管环节中加强工作记录,以便形成有效的抵扣凭据。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贯。“营改增”从表面看是财务管理的范畴,但本质涉及企业管理的全过程,纳税管理如果不能从项目源头筹划,业务人员不熟悉增值税的基本特点,即使财务人员加倍努力也不会取得最佳的筹划效果,因此在“营改增”前要做好对业务人员培训工作,使其了解“营改增”的实质和特点;对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培训工作,提前掌握增值税的核算要求,提高对增值税纳税管理的把控能力。

三是强化项目管理,实施过程监控。建筑业与产品制造业不同,每件产品均为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复制性,但其管理过程、管理方式具有可复制性,先进的管理经验具有可推广性,无论施工金额大小,均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目标成本管理和单项成本核算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成本的分析,考虑项目施工地点、采购方式、纳税时点不同对纳税的影响,随时监控纳税管理中的风险,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四是研读财税政策,争取政策扶持。每项政策的出台均有其背景和管理内涵,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深入细致研读与“营改增”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把握政策的内涵,将企业的管理实际与财税政策相关联,加强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获取对企业有益的政策扶持,弥补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制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好“营改增”的积极应对,才能实现企业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endprint

100/1.11-90/1.03-(100/1.11×0.11-90/1.03×0.03)×(0.07+0.05)=90.09-87.37-(9.91-2.62) ×0.12=2.72-0.87=1.85万元,则“营改增”后合同收入有所降低,降低约10%,成本因缴纳增值税下降3%情况下,毛利减小,营业利润会降低。第四,“营改增”后如在同等情况下获得与缴纳营业税时同样的营业利润,则需取得的进项抵扣平均税率为x,则:(8%-x)/(x-3%)=(6.37-3.55)/(3.55-1.85),得X=4.88%,即对于平均利润率较低的企业,更需要取得最大限度的进项税额抵扣,方可实现与缴纳营业税相同的营业利润。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一)五个环节

项目投标环节。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其建筑产品中承担的税金应为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差额,但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该产品才承担税金,因此相应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均随之改变,则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也发生了变化。企业在投标前应掌握建设单位招标概算的变化情况,转变以往缴纳“营业税”的投标思路,严密筹划和测算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精心设计投标文件。

合同签订环节。任何项目的实施合同是重要的管理文件,在合同签订环节时要重点关注两方面。一是合同额,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在合同价格条款谈判上占绝对优势,在现行营业税情况下,合同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合同价款如仍按含税价结算企业收入会大幅下降,在签订合同时要积极与业主沟通,力争由业主支付合同额外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为了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施工用大宗材料和主要设备由建设方自行采购,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额中是否包含甲供材料,如包含则要求该部分材料由承包方购买,供货方开具增值税票给承包方,承包方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建设方;如建设方不同意此种方案,则要求建设方在签订合同时只签施工费,不能包含甲供材料。避免重复纳税加重承包方税负。

项目立项环节。合同签订后,企业要组织施工,在立项前项目负责人要细心研读与该项目相关的文件,包含投标文件、合同文本、踏勘资料、调研报告等,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明确对材料、设备、分包和人工的需求及解决方案,重点要与财务部门结合测算降低增值税负的措施、关键控制点和控制人员。

项目实施环节。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企业的各个部门要集中联动,规范采购和纳税行为。对工程材料实行集中采购,确认分包商、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签订合同时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在纳税时,要将进项税票开具时间与建设方通知开具销项发票的时间匹配,避免在一定时期缴纳大额销项税;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为180天,由于施工企业施工地分散,发票传送时间长,为足额抵扣要及时传送发票,确保在认证期内全部认证抵扣。

项目结算环节。工程项目结算分两类情况:一是“营改增”后实施的项目,在结算时要核对建设方结算价款中是否包含增值税,或在结算中明确列示了工程结算款和增值销项税、甲供料及进项税。二是“营改增”前实施的项目,如在“营改增”前已施工完毕,要尽早进行工程结算,由于项目施工期间并未对所使用的材料、劳务进行进项抵扣,如结算建设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利润率低于8%,企业承担的税费损失将超过其获得的利润。

(二)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营改增”后,企业要规范内部机构设置,加强支出性物资和劳务采购管理,提升集中采购能力,在询价、供应商确定、运输、验收和保管环节中加强工作记录,以便形成有效的抵扣凭据。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贯。“营改增”从表面看是财务管理的范畴,但本质涉及企业管理的全过程,纳税管理如果不能从项目源头筹划,业务人员不熟悉增值税的基本特点,即使财务人员加倍努力也不会取得最佳的筹划效果,因此在“营改增”前要做好对业务人员培训工作,使其了解“营改增”的实质和特点;对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培训工作,提前掌握增值税的核算要求,提高对增值税纳税管理的把控能力。

三是强化项目管理,实施过程监控。建筑业与产品制造业不同,每件产品均为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复制性,但其管理过程、管理方式具有可复制性,先进的管理经验具有可推广性,无论施工金额大小,均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目标成本管理和单项成本核算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成本的分析,考虑项目施工地点、采购方式、纳税时点不同对纳税的影响,随时监控纳税管理中的风险,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四是研读财税政策,争取政策扶持。每项政策的出台均有其背景和管理内涵,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深入细致研读与“营改增”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把握政策的内涵,将企业的管理实际与财税政策相关联,加强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获取对企业有益的政策扶持,弥补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制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好“营改增”的积极应对,才能实现企业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endprint

100/1.11-90/1.03-(100/1.11×0.11-90/1.03×0.03)×(0.07+0.05)=90.09-87.37-(9.91-2.62) ×0.12=2.72-0.87=1.85万元,则“营改增”后合同收入有所降低,降低约10%,成本因缴纳增值税下降3%情况下,毛利减小,营业利润会降低。第四,“营改增”后如在同等情况下获得与缴纳营业税时同样的营业利润,则需取得的进项抵扣平均税率为x,则:(8%-x)/(x-3%)=(6.37-3.55)/(3.55-1.85),得X=4.88%,即对于平均利润率较低的企业,更需要取得最大限度的进项税额抵扣,方可实现与缴纳营业税相同的营业利润。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一)五个环节

项目投标环节。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其建筑产品中承担的税金应为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差额,但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该产品才承担税金,因此相应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均随之改变,则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也发生了变化。企业在投标前应掌握建设单位招标概算的变化情况,转变以往缴纳“营业税”的投标思路,严密筹划和测算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精心设计投标文件。

合同签订环节。任何项目的实施合同是重要的管理文件,在合同签订环节时要重点关注两方面。一是合同额,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在合同价格条款谈判上占绝对优势,在现行营业税情况下,合同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合同价款如仍按含税价结算企业收入会大幅下降,在签订合同时要积极与业主沟通,力争由业主支付合同额外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为了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施工用大宗材料和主要设备由建设方自行采购,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额中是否包含甲供材料,如包含则要求该部分材料由承包方购买,供货方开具增值税票给承包方,承包方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建设方;如建设方不同意此种方案,则要求建设方在签订合同时只签施工费,不能包含甲供材料。避免重复纳税加重承包方税负。

项目立项环节。合同签订后,企业要组织施工,在立项前项目负责人要细心研读与该项目相关的文件,包含投标文件、合同文本、踏勘资料、调研报告等,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明确对材料、设备、分包和人工的需求及解决方案,重点要与财务部门结合测算降低增值税负的措施、关键控制点和控制人员。

项目实施环节。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企业的各个部门要集中联动,规范采购和纳税行为。对工程材料实行集中采购,确认分包商、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签订合同时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在纳税时,要将进项税票开具时间与建设方通知开具销项发票的时间匹配,避免在一定时期缴纳大额销项税;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为180天,由于施工企业施工地分散,发票传送时间长,为足额抵扣要及时传送发票,确保在认证期内全部认证抵扣。

项目结算环节。工程项目结算分两类情况:一是“营改增”后实施的项目,在结算时要核对建设方结算价款中是否包含增值税,或在结算中明确列示了工程结算款和增值销项税、甲供料及进项税。二是“营改增”前实施的项目,如在“营改增”前已施工完毕,要尽早进行工程结算,由于项目施工期间并未对所使用的材料、劳务进行进项抵扣,如结算建设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利润率低于8%,企业承担的税费损失将超过其获得的利润。

(二)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营改增”后,企业要规范内部机构设置,加强支出性物资和劳务采购管理,提升集中采购能力,在询价、供应商确定、运输、验收和保管环节中加强工作记录,以便形成有效的抵扣凭据。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贯。“营改增”从表面看是财务管理的范畴,但本质涉及企业管理的全过程,纳税管理如果不能从项目源头筹划,业务人员不熟悉增值税的基本特点,即使财务人员加倍努力也不会取得最佳的筹划效果,因此在“营改增”前要做好对业务人员培训工作,使其了解“营改增”的实质和特点;对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培训工作,提前掌握增值税的核算要求,提高对增值税纳税管理的把控能力。

三是强化项目管理,实施过程监控。建筑业与产品制造业不同,每件产品均为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复制性,但其管理过程、管理方式具有可复制性,先进的管理经验具有可推广性,无论施工金额大小,均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目标成本管理和单项成本核算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成本的分析,考虑项目施工地点、采购方式、纳税时点不同对纳税的影响,随时监控纳税管理中的风险,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四是研读财税政策,争取政策扶持。每项政策的出台均有其背景和管理内涵,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深入细致研读与“营改增”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把握政策的内涵,将企业的管理实际与财税政策相关联,加强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获取对企业有益的政策扶持,弥补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制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好“营改增”的积极应对,才能实现企业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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