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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4-11-10宫楠

科技资讯 2014年1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公益诉讼

宫楠

摘 要: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措施,已经日益得到承认。但是,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对民事公益诉讼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本文分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又深入分析其构建的必要性,具体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调解制度、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具体阐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公益诉讼 诉讼制度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a)-0230-01

民事公益诉讼是特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针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第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第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它既可以针对已经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害,也可以是针对尚未造成的现实损害提出诉讼请求。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局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形式上平等,但是除了由检察机关担任原告的情况下,双方实力对比悬殊。

1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1)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我国的法院大多都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从而对案件不予受理,这样就使得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2)由于对公共利益理解的广泛性,导致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认识上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存在较大的分歧。(3)原告虽然胜诉,但是未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即判决的既判力没有及于权益同样受到侵害的受害人。(4)公民个人因为各种原因并不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社会中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越来越频繁的发生,但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却不多,可以看出公民对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热情度不高。

2 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2.1 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广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面对的是带有社会性、普遍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法律对其不设臵救济渠道,公众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又安于沉默袖手旁观,那么公益保护将无从谈起。通过公益诉讼程序,鼓励公众广泛行使公共利益监督权,把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交司法审判,对此类行为进行纠正、制裁,使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2 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现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关于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与公民日常生活有关的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引起民众广泛的不满,进而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些受害者如果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与侵权主体对薄公堂,往往会因为实力相差太多而很难胜诉,这样就要求国家予以帮助维护受害者权益。

3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构建

3.1 明确界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来说,随着其不断的发展,原告资格问题日益成为研究民事公益诉讼不可忽略的首要问题。“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对原告资格的最大阻碍。这也是我国传统的当事人理论,但是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们应该突破这种传统认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程序当事人的理念,这样就可以将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范围。我们认为原告应当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3.2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谓是见仁见智,所以有必要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确定,以保障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为了防止滥诉及浪费司法资源,在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经验尚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界定的过宽。所以根据我国的现状,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界定为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反垄断案件等方面。

3.3 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当原被告双方举证能力明显差距甚远时,为了诉讼的公平公正,可以通过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以平衡,这也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当根据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的不同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4 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制度

在我国,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程序结案,学者们有较大分歧。其中支持者,以邓思清教授为主,认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活动是完全可以进行调解的,因为它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而民事公益诉讼在本质上又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同时可使法院及时结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符合经济原则的要求,还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调解制度在诉讼活动中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在一般的调解协议中,调解只涉及原被告双方的实体权利,双方各自做出的让步也不会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可生效。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往往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所以对公共利益所涉及的实体权利没有处分权。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缺乏彼此妥协、达成和解合意的条件和基础,调解制度相应的也不应该存在。

3.5 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承担

诉讼费用的承担是指在案件审判终了和执行完毕时,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法院之所以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主要是基于“受益者分担”的原理。在我国,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一般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最终采取的是败诉方负担原则。

民事公益诉讼是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发展而衍生出来的。在我国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也才刚起步将其纳入立法领域,它的发展完善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不是仅仅存在就可以发挥作用,它需要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予以配合才能更好地运转。有必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建立的可行性方面进行了分析。从几个方面具体的讨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调解制度、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随着对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的深入,相关的制度也将不断完善,最终使得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唐璨.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J].江淮论坛,2011(1):104.

[2] 李庆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法制天地,2010(39):15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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