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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及对策

2014-10-27王文明

活力 2014年13期

王文明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但作为一部实践并不断发展中的部门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之前是比较艰难的,实际上是控辩乃至法学理论各界博弈和相互妥协的产物。刑事诉讼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程序法,通过一段时间以来的实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效果,在理论与实务界已经产生一定的声音。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通过自己在部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试图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立法缺陷及解决对策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与学界、实务界的人士探讨商榷。

一、从控方通知义务的鲜有,看刑事诉讼立法之缺陷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移送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以往由于侦查机关往往视辩护律师于无物,而不将这一移送信息告知辩护律师,导致了在这一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在获知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信息之前,不得不疲于奔命似的不断追问侦查机关是否移送案件,有时还因为问的稍迟一些,移送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前通过渠道得知后误以为是律师不尽职责,连案件到了哪个程序都不知道,而与辩护律师产生不必要的信任隔阂,也变相地影响了律师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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