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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的标准

2014-10-21

瞭望东方周刊 2014年39期
关键词:现代化法律

习近平曾多次强调“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指出必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所谓“善治”标准何在?与“良法”关系如何?

有效政府建立在有限政府之上

木然(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博士生导师)

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调表明,更加突出治理目标,这是政治体制改革趋于务实的表现。但如果没有内化的政治道德和外在的法治边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会流于形式,扭曲变形。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目标。只有实行法治,才能让市场而非政府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恢复社会活力,促进文化繁荣。只有建立在有限政府基础上的有效政府,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法治是治理水平现代化的根本标志。人治与法治是传统与现代文明的分水岭,也是治理水平野蛮化与文明化的分界线。治理要依宪而治。只有依宪治国,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水平的现代化。

法治是民主的根本保障。要改变人民形式上有权实质上无权的悖论局面,就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的实质性权力和权利。

要把法治内化,把法治的外在约束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否则,法治的外化与法治的内化相脱离,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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