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善理视阈下村规民约建设的理论研究
2014-10-21吴奶金林丹丹
科技视界 2014年36期
关键词:美丽乡村
吴奶金 林丹丹
【摘 要】本文讲述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和价值并探讨村规民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博弈论的关系。目的在于通过村规民约的调查和研究提出理论修改方案,把村规民约对农村文明建设、青年建设热情、维护农村安定团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功能得到强化。
【关键词】村规民约完善;美丽乡村;乡村治理
1 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及价值
村规民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國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准则。“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推行于明清,清朝中期渐趋成熟,清末民初曾在一些地区盛极一时。”[1]新中国成立以后,1980年7月14日第一份村规民约在宜山县出现;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2005年中国将逐步取消农业税,村委会职能严重削弱,但村民自治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将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村民自治制度的推广促进了村规民约的建立和推广,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原则下发挥着“自治功能、法制功能、司法补充功能。”[2]起着稳定农村社会,规范农村社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比法律的作用还有重要。
2 村规民约的相关理论
2.1 非正式制度与村规民约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同的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
保守性与约束力。几千年来形成的习俗、道德伦理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表现出较强的保守特征,在农村社会表现出对新事物的漠视甚至是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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