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2014-10-21邢力文
科技视界 2014年36期
邢力文
【摘 要】当前,经济飞速发展,伴随发展的同时是对环境和资源的消耗,以及对我们生活空间的破坏。作为弱势群体的我们,如何对自己权益进行维护和申诉,是需要以立法进行明确的,建立环境诉讼以补偿受到环境污染损失的群众,刻不容缓。
【关键词】环境权;诉讼主体;公益诉讼
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次盛会,进一步深化原有改革措施。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环境保护在众多改革措施中涉及,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更是所有社会群众的共同梦想。环境保护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在之前的“十二五”便已将经济增长目标降低,说明我们有放缓发展经济的步伐,重视环境、民生的决心。作为群众,理应具有捍卫自己生活环境的权利,遇到环境危害,应该有途径让我们去行使权利。
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
我国现行诉讼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设立民事或行政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程序制度,虽然我国已经有法院设立探索性质的环保法庭,但目前立法空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加之目前较为严格的立案审查制度,使得无论是公民个人、司法机关或者民间环保组织,都难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起诉环境污染制造者。对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主要还只能通过私益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得以解决。同时,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很少具备这样的举证和鉴定能力,一般的当事人都难以承受高额的取证费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