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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控制一些心得

2014-10-21黄冠烨申莉娟

建筑遗产 2014年7期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黄冠烨 申莉娟

摘要:本文对建设工程实施期造价控制招标阶段合同计价模式的选择以及招标文件中风险的分担设置、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价款确定规则进行探讨,为顺利达到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创造良好条件。

关键词 工程造价控制;设计变更价款调整;工程风险约定

一、合同承包方式慎用固定总价合同。

对于工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特别施工图还没有出版或设计深度不够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对实物工程量心里都没数,而且合同实施过程材料价格波动方向及幅度、国家地方规费税金等政策变化无法预测,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双方都是风险,由于施工图尚未出版,发包人无法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也无从计算工程量。如果為了早日掌握合同相对准确的造价,从根本上控制整个工程造价不突破原概算价,或者想当然认为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而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那许多现实教训表明这仅是发包人的一厢情愿,承包人从来不会明知要亏钱还贴钱干活,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因为如果提供的清单工程量整体水平偏大,由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增减不再调整,发包人就要多付工程款;再者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可能就会较高,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国家政策带来的影响,诚意遵守合同的投标人因此会报高价,对于发包人就是要多花钱,造价得不到很好控制;如果招标时界面或承包内容约定不清,施工单位就可能会将本属于固定总价范围的工作内容改头换面通过签证等方式重复计量计价,双方将分歧不断,处理这些分歧将会让你心力憔悴。如果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偏小,而招标时又没有给投标人充足时间根据经验及技术指标核算工程量及报价,投标人为了响应招标只好违心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而实际工程量偏差造成费用增加超过了施工单位风险承受范围,施工单位将会提出追加费用要求,否则将减少投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放慢工程进度,直至停工,工程延期投入使用将会给发包人预期收益带来严重影响,同时增加财务费用法人管理费等支出,造成得不偿失,而合同又明文规定无论实际工程量相对清单工程量增减都不再调整,发包人将会把自己逼入死胡同,如果为了工程能顺利进展不得不同意调整工程量,不但想控制造价的初衷没办法实现,而且合理但不合法,留下不良合同执行记录,日后审计也不好通过。如果坚持按合同执行,可能协商不成功,转而要以仲裁诉讼来解决,工程无法顺利进展,旷日持久的协商仲裁将会造成双输结局。其实大多数工程的结算时间之所以长,不在于算量对量计价核价繁重而花费大量时间,而在于合同约定存在霸王条款或者约定不清甚至互相矛盾或招投标阶段对工程实施期间的风险不合理的分配约定而导致的的众多分歧,需要在结算中不断消化、求同存异、互相妥协浪费大量时间与精力。

二、在招标文件中慎重将风险无限的转移给承包人

笔者负责的某项目的土石方及场地平整工程在招标时曾要求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确定整个工程的土石比例并进行报价,并要求投标人报一笔清表清淤费用(预估工程量为9600 m3)并包干不调,中标方报价时土石按7:3比例进行测算土石方开挖综合单价,在基坑大面积开挖过程才发现石方爆破量至少有10%的总土石方量,而淤泥量不少于5万立方也比原先预计的大的多,中标方是大型国有企业,遵合同守信用,同时也可能为了争取后续主体工程树立守合同重信誉的好形象,尽管亏本严重还是坚持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工程量,虽然有惊无险,但这种情况还是要深刻反省,要充分认识到这样做存在很大风险,假如碰到一个合同意识薄弱承包商或者意图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不守信用的承包商,很有可能干到一半停下来要求调价,或者甩手不干,再重新招标就会既耽误工期也对工程造价控制不利,严重影响项目进展。所以对于自己都没有办法预测的风险还是慎重不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划分项目,将风险一股脑儿全转嫁给投标单位,弄不好没有转嫁出去反而无法收场。

笔者朋友的一个基坑护壁土方开挖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承包人,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方式,土方开挖外运中标价为40多元每立方米,属于开标时市场行情中等偏低水平,承包人进场后先施工完成利润较高的基坑支护工程,后来工程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对泥渣外运车辆规范化管理,对于超载车辆从严从重罚款处理,本来靠潜规则超载恶性竞争报价保证薄利的土方工程,因为严管导致亏损严重,承包人无法接受按合同单价结算,就提出调增土方单价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不调,而且国家政策也没有修改,只不过原来管理松懈而现在管理规范而已,所以发包人就拒绝了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不死心又向当地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咨询,也回复合同单价不能调,于是承包人基坑支护桩施工完就不再挖土,双方为此进行了多轮长时间的协商,一直拖了一年半才以承包人违约退场发包人另行招标告终,在该合同实施中,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考虑不充足,未设投标下限价,投标人铤而走险恶性竞争按潜规则报价,后来交通部门整肃不规范超载车辆,造成合同无法执行而发承包方双输结局,不能不让人日后在编招标文件分配风险时慎重。

三、合理约定工程变更价款确定原则

在设定招标文件合同价款调整条款时,非常必要考虑将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并约定相应计价方式,以便万一发生时有约可依,在约定计价方式时更要考虑可行性,而不能简单的引用通用条款的规定,比如笔者在上述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招标时,按通用条款约定了变更价款的计价方式为“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首先按照预算价的编制原则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优惠比率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优惠比率算法如下:优惠比率=(中标价/投标报价上限)”。根据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优惠率测算为0.54,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院根据工程需要发出一份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全厂34m以下草皮护坡改为浆砌片石护坡,施工单位在实施前提出变更费用申请,浆砌毛石边坡工程在合同中没有完全合适的综合单价可直接套用,如果按照“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重新套定额按优惠率进行测算,则确定的变更单价不到100元/m3,这个单价连材料都买不到,施工单位明确表态如按此计价将拒绝实施,经过仔细研究合同并与过程审计、造咨询沟通探讨,一致认为招标清单项目“浆砌排水沟”施工工艺以及主要材料消耗跟浆砌毛石边坡相近,可以做为“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来参考,经跟施工单位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配合了工程顺利进展。其实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投标报价中,土石比例是形成报价差异的主要因素,跟常规建筑市政工程的报价优惠率主要由投标单位的企业平均成本大小管理水平高低决定根本不一样,所以不能简单移植通用条款的变更价款计价原则,否则必将会分歧纠纷重生,工程无法顺利进展。对于主材为主且地方指导价没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必要约定双方市场询价确定,双方签字认可,在结算时市场价的材料费就不再参与优惠下浮。

以上是笔者多年工作中一点心得体会,希望能抛砖引玉,对大家日常工作处理造价管理事务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资料汇编 张玮主编、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印 2008-12

[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 –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2011.12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ISBN 978-7-80242-707-5

[3]《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深建价[2013]57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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