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分析
2014-10-21王振
长安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4年3期
王振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子女有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的义务,社会上对此争议不断。从道德法律化的角度来看,该规定存在将美德法律化的问题;从可执行性的角度来看,该规定过于模糊;同时,该规定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存在立法冲突,而且在监督执行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为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有待进一步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规定加以完善。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常回家看看”;道德法律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4)03012605
2012年12月28日正式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该条规定被人们称作“常回家看看”条款,该法尚未正式实施时,社会上就对该条规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争论不休。肯定的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确有存在的必要,例如,针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起草专家肖金明认为,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道德功能弱化,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已是不得已的事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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