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蕴含的宪法精髓
2014-10-21魏丹
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4年40期
魏丹
摘要: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学界颇有争议,本文力求寻找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宪法依据。合同有效保障了人权,具体表现为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符合宪法精神。
关键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宪法依据
2010年1月8日,朱先生看上一套位于北京市郊的村民自建房,其与房东小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小雪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某村庄内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朱先生,售价45万元。1月5日,朱先生已经交纳了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当天补齐了剩余44万元房款。
涉及的宪法知识:一、此案中,土地管理法是否违宪(由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割使用,所以本案的房屋交易问题也涉及土地知识,与土地管理法息息相关);二、本案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角色的转变,直接参与者变为秩序维持者,符合宪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三、合同有效保障了人权,具体表现为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符合宪法精神。
在探讨土地管理法是否违宪之前,笔者有必要界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土地范围”。从土地管理法上下文看,此土地范围不包括已经建有房屋的宅基地,因为这本身符合土地管理法,具有合法基础,既然土地上面已经覆盖建筑物,则其本来不属非农业建设领域,理所当然不存在违背《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一说,因此,转换住房使用权不违反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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