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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分析

2014-10-21肖永康

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4年40期

肖永康

摘要:城管部门的成立意在统一执法主体,解决执法过程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的问题。然而,随着城管打人现象的出现,增大了政府和人民的社会矛盾。通过讨论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城管打人行为为个人行为,国家先行赔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关键词:城管;打人;执法

一、城管执法的法源

城管,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随着城管制度的发展,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此得以产生,目的是优化行政权能的配置,改善多头执法现状。按照国务院授权的执法范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以自己名义相对集中地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道路、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摊贩管理等多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其主要涉及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二、城管执法过程中打人行为的性质分析

(一)城管打人行为的原因

城管执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容市貌,保持城市整洁卫生。城管为了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商贩进行驱逐。现实执法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城管执法规则,易导致城管为快速取得执法成效,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于是出现了城管打人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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