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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指导案例的相关法理思考

2014-10-21任洋

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4年40期

任洋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17号,向我们传递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积极信号,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笔者从消法的适用范围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角度对该指导案例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知情权

一、准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于生活消费的理解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1.消费者的范围

在大家的共识里消费者应该排除单位而只包括自然人,这是因为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当单位作为一方交易主体时,其无论在财力,信息还是技术上都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在这样的情形下,若对于单位仍旧给予特殊保护,对于经营者而言是十分不利的,也达不到实质上的公平。在理论上对于消费者是不是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必须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消费者的认定不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必要。事实上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者使用者。[1]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合理性,消法明文规定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因此从文义解释上来说,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商品的买受人,还应该包括使用商品的人,比如受赠人若因为受赠的商品受到损害,虽然其与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应该有依据消法寻求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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