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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范畴下“中介”的本质

2014-10-21滕俊博

科技视界 2014年34期

滕俊博

【摘 要】中介具有三重辩证法意义。其一,中介是普遍联系得以实现的联系环节,事物是互为中介而联为一体;其二,中介是运动变化得以实现的过渡阶段,事物的对立双方相互渗透而发生变化;其三,中介是质变得以实现的转化条件。发展是辩证法的核心,中介的本质在于它是联系的环节和转化的条件,这一本质意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演变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关键词】中介;联系环节;过渡阶段;转化条件

作为辩证法范畴的中介概念,在以往的辩证法理论中未得到深入探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介对于辩证法来说是无足轻重的概念。联系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来深入研究中介的本质,就会发现中介具有多重的辩证法意义。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理论,在对辩证法的长期探讨中形成了辩证法的两个基本原则,这就是列宁概括的普遍联系原则和运动变化原则,“中介”正是在这两大原则的相互作用中,促成了事物的质变和发展。

1 “中介”概念理解的误区

中介概念最初出现在对事物普遍联系的描述中。恩格斯说“我们所面对着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整体……这些物体是相互联系的,即它们是相互作用的”[1],整个世界由各种事物构成,这些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一事物与他事较少发生直接联系而更多的发生间接联系;通过他物与另一物的直接联系,进而形成与另一物的间接联系,这种直接联系之物也就成是“中介”。每一物都是如此,形成了万物普遍联系的网络。若以这样的观点看待狄德罗之言,则石头经过多次的中间环节的过渡,就与食物发生了联系,这使整个世界蒙上了神秘和困惑,成为对中介理解的误区。

2 “中介”的本质及其辩证法意义解读

2.1 “中介”的辩证法意義

列宁在研究了黑格尔辩证法后对恩格斯的论述作了重要的补充:“仅仅‘相互作用=空洞无物”是不够的,任何联系都“需要有中介。”[2]有了中介,相互作用或动态联系才会发生。列宁对普遍联系作了一个精辟的总结性说明:“一切都是互为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转化而联系的。”[3]也就是说,世界上的任何物体都是中介性的存在,正因为事物具有这种中介的性质,它才有可能与多方发生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因中介而生的联系,促使世界成为一个相互作用、普遍联系的整体。因此,从辩证法普遍联系的原则看,中介的意义是构成了普遍联系的网结,若失去了联系网结的中介性,事物的普遍联系就无从发生。

然而,普遍联系仅反映了事物并非孤立存在,并未说明这种运动变化是如何发生的。根据矛盾普遍性原理,变化是组成事物矛盾的对立双方在相互斗争中一方否定另一方的结果,通过这种否定,事物由原有状态转化为新的状态。

首先,中介在事物新旧状态变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恩格斯指出“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相互过渡。”[4],此处所说的“一切差异”显然是指不同事物,而事物之间的差异并非固定不变的,它要向另一事物演变;在演变过程中,要经过一个融合两者差异的中间阶段。一事物向另一事物的转化构成了两事物的矛盾对立面,但对立面的转化不是突然发生,而是经过一个此消彼长的中间环节,这个中间环节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占有一定的时间,因而是一事物向另一事物转化的中间阶段。这个联结事物转化的中间环节或阶段就是中介。对此,恩格斯指出“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5]即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结成对立面时,对立面差异的消除是对立一方以另一方为中介而向另一方过渡,因而事物即使处于对立面之中,它也是中介性的存在;正是事物具有这种中介的性质,它才可能由原有状态向新的状态转化或过渡;而由事物中介性质所发生的转化,促使世界成为一个永恒变化发展的整体。因此,中介的辩证法意义在于它是形成运动变化的过渡阶段;失去了这一过渡阶段的中介性,运动变化便无从发生。

其次,中介维系着世界诸事物的普遍联系。中介作为过渡的阶段,促成了事物的运动变化。任何发展总是首先表现为运动;运动变化展示了事物的变动性和向他物的演化性,这种向他物的演化性从逻辑上讲为事物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然而仅仅是运动和变化还不是发展;发展是质变,是事物由原有状态变成与其有质的不同的新的状态。因此,中介的辩证法意义在于它是普遍联系的必要环节;失去了这一必要环节的中介性,普遍联系便无从发生。

再次,中介在事物的运动变化中表现为对立因素的过渡和渗透,这种过渡或渗透的实现完成必须有外来因素参与。对此,毛泽东说:“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东西能够统一起来,又能够互相转化;无此一定条件,就不能成为矛盾,不能共居,也不能转化。”[6]即对立的两极要完成过渡渗透即质的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质的转化无法实现。可见,对立面转化的条件必然存在于对立的两极之外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是存在于普遍联系中的事物,是使普遍联系得以实现的中介。如此一来,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原则就在质量互变中联系了起来,普遍联系使事物互为中介,运动变化使事物的对立双方互为中介,而质量互变则使两种中介相互结合。因此,中介的辩证法意义还在于它成为事物发展变化的转化条件,若失去了这一转化条件的中介性,事物的质变发展就无从发生。

2.2 “中介”的本质

在普遍联系中,中介所起的作用是联系的环节,可表示为“事物——中介(联系环节)——事物”,在运动变化中,中介所起的作用是过渡的阶段,可表示为“事物——中介(过渡阶段)——事物”,在质变发展中,中介所起的作用是转化的条件,可表示为“事物——中介(转化条件)——事物”。作为中介存在的事物兼具这三重意义,但意义并非完全相同:作为联系环节,中介是与原有两物性质并不一样的“完全异他”的第三者;作为过渡阶段,中介是不完全具备原有两事物性质的第三者;作为转化条件,中介既是原有两物的外来者,又参与原有两物的相互过渡,因而是“完全他者”和“不完全他者”相结合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