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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

2014-10-21张安娜张飞

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 2014年6期

张安娜 张飞

摘要: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通过回答“购买什么”,揭示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必要性,通过回答“为何购买”,揭示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可行性。利用“石拱桥原理”,强化行为规制,揭示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第一类义务和第二类义务,同时就完善政府部门承担的第一类义务提出“确立五大优化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石拱桥原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推进和完善。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相比,现有体系尚存在质量及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这一矛盾的化解,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在更高层次上构建服务型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廉价以及更均等化的体育公共服务。

就政府体育部门来讲,主要有两大前后相继的举措。一是,进一步转化政府職能,清除计划体制下的管制职能,增进市场体制下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所谓“总把新桃换旧符”。二是,顺应精细分工潮流,大力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政府部门要将工作重心放在“掌舵”而非“划桨”上,放在公共服务的分配环节而非生产环节上,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加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所谓“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第一个举措伴随着大部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成效日益显著。第二个举措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有鉴于此,本文致力于第二个举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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