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人性基础
2014-10-21赵炎
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 2014年6期
摘要:法律是从规范行为的角度对人性进行制度设计上的彰示,人性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人性的体现。在法律规定、保障的各种权利中,无疑人身权与财产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因为人只有在拥有自由、平等的人身并具有用来维系人自身生存、发展的财产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人性;法律;人身权;财产权
在探讨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人性基础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人性的内涵以及规定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更清晰的脉络来理解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人性基础与人身权与财产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要明确人性的具体内涵,有必要了解古今中外人们关于人性的具体认识。透过古今中外对于人性善恶之争,我们能够更全面了解人性的内涵。然而对于人性善恶之争,古今中外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这种争论,在笔者看来实际上是由于对人性概念的模糊和将人性与实现、满足人性的方式与手段混淆造成的。
一、人性善恶之争及其本质
(一)人性善恶之争
1.性善论
在我国,孟子是最先主张“性善论”的。他认为人生来就具有天赋的“善端”,人之所以区别于禽兽, 就在于人先天地具备“仁、义、礼、智”这些内在的道德品质。所以他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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