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角色商品化的著作权法保护
2014-10-21赵鹏张帆
中外企业文化 2014年5期
赵鹏 张帆
【文章摘要】
虚拟角色商品化,又称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商品化权问题中一个重要方面。虚拟角色产生于著作权客体——作品之中,并且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著作权法是将其放入作品之中而整体进行保护。随着虚拟角色商品化趋势的发展,这种保护模式的缺陷也日益明显。对比分析虚拟角色商品化和人格权商品化,从而进一步探讨虚拟角色商品化的版权法保护问题。
【关键词】
商品化权;虚拟角色;商品化
在我国人格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几次草案都涉及到了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但是与之相对应的“虚拟角色”形象的商品化问题却还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得到立法的重视,在最近的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还是没有特别的体现。
1虚拟角色的商品化
关于虚拟角色,学术界存在着许多不相同的定义,其中吴汉东教授认为,“虚拟角色也称为作品中的艺术形象,通常是指在影视、动画等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动物或机器人等,也包括用语言变现的作品中的虚拟形象。”虚拟角色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虚拟角色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作者在作品之中创作出来的。第二,虚拟角色具有独特的名称。第三,虚拟角色具备独特的外貌形象及性格特征。从虚拟角色的定义和特征出发,我们又可以将虚拟角色分为文学角色、动漫角色、影视角色、其他角色等。
虚拟角色商品化就是指,当某个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在社会上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或美誉度,在公众中形成一定的认同感,从而具备在商业上加以使用以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的可能性,即具备了商业利用的价值,从而对虚拟角色进行商业化利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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