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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主要影响及建议

2014-10-21卢富昌

学校教育研究 2014年23期
关键词:企业

卢富昌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两大主体税种,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规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各自征收范围。当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下,由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造成了重复征税,使纳税人承担了双重税负,阻碍了企业的再投资活动和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此外,增值税的覆盖范围窄,生产性服务业不包括在内,使得纳税人购入的生产性劳务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利于企业市场范围的扩大和服务业的专业化发展,阻碍了二、三产业的产业分离和产业升级。随着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渐暴露,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消费型的增值税。消费型的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收效率,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关键一步。

2011年3月16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到,要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即要进行增值税扩围改革。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流转税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决定在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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