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现状
2014-10-21彭力立
食品安全导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彭力立
摘 要:国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刚刚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在农产品安全领域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2002年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成立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小组”。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是于2006年开始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要求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监管体系
1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状
1.1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基础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制度保障。发达国家成功地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其食品安全法律比较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食品标准的制定上与其差距较大,且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效力不够、操作性差。2008年爆发了三鹿毒奶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由于当时食品标准未以风险评估为依据,《食品卫生法》并未对风险评估作出要求。全国人大在汲取了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后,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特别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结果利用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在风险评估中实施,表明我国已经把风险评估纳入法制轨道,已开始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风险评估的实施。
1.2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虽然已经开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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