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的组建机理——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框架
2014-10-06李燕,杨淦
理论月刊 2014年10期
李 燕 ,杨 淦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资金的提供者,也是证券交易风险的承受者,为保障资本市场持续稳健之发展,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和重视。我国也陆续出台一系列制度不断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①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指出应从九个方面着手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三、保障投资者参与权和知情权;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参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dd/201312/t20131227_240499.htm。(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指导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需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的组建至少面临两个基础性问题:(1)缘何需要组建中小投资者的自律组织?(2)该组织内部如何分工配合以形成有机机体,并与证券市场上的其他组织机构有序衔接,从而保证整体效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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