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屈”不能成为伤害无辜的理由
2014-09-29柯锐
新晨 2013年7期
柯锐
6月7日18时20分许,福建省厦门市一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共造成47人死亡、34人因伤住院。厦门市政府新闻办权威发布: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经警方深入、细致地侦查和技术比对,并在其家中查获遗书,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
公交爆炸,触目惊心;数十人死伤,令人痛惜扼腕。虽然凶手陈水总已在大火中烧死,其伤害无辜的恶行仍然引来公众的愤怒;一个本应安享晚年的老者却成为丧心病狂的凶手,给我们带来沉重的思考。
此刻,伴随着官方调查结果的公布,网络上流传着“陈水总”的名字。相关网络内容描述此人有着艰难的生活处境,在生活中曾遭受过不公。不少人认为,这些遭遇或许是导致他对公交车无辜民众痛下杀手的原因。甚至有人对其行为表示同情,说这是“底层人被逼的无奈之举”。
我们能理解这种同情的情绪,但无法赞同这种不分是非原则法律的同情,我们可换位想想,假定这些无辜者有自己的亲人,我们还可以这么淡定从容的“同情”作恶者吗?无论凶手先前是否遭遇过不公,这些都不能成为其伤害无辜民众的借口。
无论是因何种原因,纵使是敌对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恐怖袭击和战争行为,不伤害无辜民众都是现代社会达成的基本共识。或者说,这应是任何个人和组织行事的底线。无论任何理由,对无辜民众施暴,都应该得到道义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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