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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在处理海运提单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4-09-24李德萍

关键词:装运托运人货代

摘要:海运提单是出口商用于办理出口结汇的重要运输单据,是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文章结合企业实际操作情况,分析了出口企业在处理提单业务时对遇到的一些问题方面该如何去应对。

关键词:解读提单联运提单与货代提单理解装运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议付行通常要求出口商所交的提单是清洁已装船的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托运人(通常是出口商)在装运港把出口货物装上运载船泊之后,船公司或其船务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海运提单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方、收货地或装货港、目的地或卸货港、船名、航次、运输标志及件号、货物名称、件数、货物重量、体积、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正本提单的份数、船公司或其船务代理人的签章、提单签发的日期及地点等内容。出口企业在处理海运提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正确理解指示提单背书的含义

凡是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这一栏只填写 “TO ORDER”(凭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的指示)、“TO ORER OF XXX BANK”(凭某某银行的指示)的,都称为指示提单。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指示”在这里的确切含义为背书转让。

背书的方法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如果只是单纯盖章的称为“空白背书”(ENDORSE IN BLANK),例如前面所述的两种情况即在收货人(CONSIGNEE)这一栏只填写“TO ORDER”(凭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的指示)都是由托运人(即出口商)在提单背后盖章,就可以实现提单的转让。第三种情况即收货人这一栏填的是“TO ORER OF XXX BANK”(凭某某银行的指示)是由被指定的银行对提单进行背书;如果除要求对提单进行背书之外,还需列明被背书人名称的则称为“记名背书”(ENDORSE TO THE ORDER OF XXX),这样,这份提单除了背书人盖章之外,还需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即要有“(TO DELIVERY) TO THE ORDER OF XXX”的字样。通过背书的提单可以转让。提单的持有人凭这个字样在货到目的港后就有权利向船公司提货。指示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

在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一般都是使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海运提单,以便于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能转让流通。

2 对提单上合法签章人的理解

出口商提交给银行的提单,提单上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即签名)之后,才有法律效力,才能代表物权凭证,银行才接受并办理议付货款。在实际操作中,谁是真正的提单的合法签章人呢?按照国际商会第6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的规定:“运输单据由承担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出具”,这句话说明了运载货物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才有资格签发提单即才是提单上合法的签章人。

例如,有一票货从广西防城港出口到迪拜,运载船泊是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COSCO),提单就由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签发或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的船务代理人来签发提单。

在实务操作中,有时候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中对签发提单人的规定比较混乱。

例如:有一票货从广西钦州港由中国海运船公司装运后运到香港,然后在香港由香港航运有限公司的船泊转运到孟加拉国的吉大港,但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上对装运条款是这样规定的:“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L ISSUED BY HONG KONG TRANSPORTAION CO.,LTD”(即:由香港航运有限公司开出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如果出口企业按照这个条款来接受香港航运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拿去议付就会被银行拒付。因为在本案例中,香港航运有限公司属于第二承运人,根据《UCP600》的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只有第一承运人才有权签发提单,因此,除非第二承运人中国海运船公司委托香港航运有限公司签发清洁已装船的提单,否则提单都必须由负责第一程运输的承运人签发。

3 正确区分联运提单和货代提单

联运提单是指对出口货物的运输使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海河联运、海空联运由第一程运输的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来签发的提单,第二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所发生的货物的丢失或损负责任,而当货物卸离第一程运输工具装上第二程运输工具后所发生的损失一律不承担责任;货代提单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应运而生的,由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进出口商办理货物运输服务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货运代理人与真正承担货物运输的船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出口商)的货代提单,在联运中出现的各程运输,货物发生的损失或丢失,都是由货运代理人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出口商)直接负责。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使用FOB术语,出口商使用货代提单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为在FOB合同下,买方负责办理海上运输事宜,因此,买方控制了航次的主动权。

租用谁的船,以何种条件和方式租船,是由承运人还是货代接运货物均由买方决定,这样为买方、船方、货代联手行骗创造了条件。

如果买方选择由货代接货,当卖方把货物交付货代后,由货代签发货代提单结汇,而与此同时,如果货代把

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就可以得到一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如果货代把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直接寄给买方,那么买方有可能一边搪塞或拖延对货代提单的支付,一边拿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去提货,这样就会导致卖方陷于货款两空的境地。

如果必须只能按照买方指定的货代提单结汇,那么事先必须对货代资信进行调查,如是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未得到国家商务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必须坚决不用货代提单,以绝后患。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不接受出口商提交货代提单作为议付的运输单据,因此出口企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处理提单业务时,建议按照谁承运货物就使用谁签发的提单拿去银行议付。

4 正确理解转运条款

由于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和其它方面的原因,有些货物需在中途转换船舶才能抵达目的地。因此,信用证文件上一般都有“是否转船”的规定。《UCP600》规定,如果没有文字规定说不得转船,则视为可能转船。需要中途转船的货物,出口商在缮制提单时应该在提单栏内注明“在XXX港转船”的字样,如果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有“不允许转船”的条款,那么出口商只有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达提单,银行才接受办理议付货款。另外《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条款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有下描述中任何一条的运输单据:

①提单背面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运的条款;

②当信用证规定接受联合运输单据或指明货运由不同类型运输包括海运自接受监管地至最后目的地时,注明或表明转船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者,但同一运输单据须包括全程运输;

③注明或表明货装集装铕、拖车、驳船及类似容器中,由接受监管地运至最后目的地,并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在内的;

④注明或表明收货地及/或最后目的地为在装货港及/或目的港的或附属于该港的集装箱货物集散站或“集装箱场地”的。

如我国某出口公司出口一批红木家具到伦敦,伦敦客户开来的信用证是不允许分批,不许转运。出口商把货物从广东湛江由集装箱船装出后在香港转船,由于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银行是按单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接受出口商提单的单据,这样出口商得到了顺利议付,及时收到了货款。

5 正确理解分批装运条款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则视为可以分批装运。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在不同航次、车次、班次装运。而在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装船日期不同,装货港口不同,也不属于分批装运。

例如:我国某公司出口200公吨花生从上海运到新加坡,新加坡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国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到上海、青岛各装100公吨花生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前往同一目的港,出口商取得了两份提单,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根据分批装运的定义,本案例中虽然出口商取得了两份提单,但也不能视为分批装运。

6 结语

出口制单结汇是出口商一项重要的工作,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作为结汇所用的核心单据之一的作用是决定出口商是否安排收汇的关键。因此,出口商一定要弄清楚提单的各项内容,在实务中,对货代提单的使用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

参加文献:

[1]吕刚.提单欺诈及其预防[J].法制与社会,2008(30).

[2]邢娜.提单管辖权条款的理论与实务初探[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5).

[3]王亚静.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J].甘肃社会科学,2005(03).

基金项目:

广西教育厅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广西高职院校保税物流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2014JGB299)论文成果之

一。

作者简介:

李德萍(1973-),女,广西钦州人,研究生,广西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和外贸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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