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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益谁做主?

2014-09-22江昀

新民周刊 2014年37期
关键词:通缉令阿什夫妇

江昀

9月1日,是中国大多数中小学开学的日子。这一天,国内各家媒体总少不了要报道和孩子有关的新闻,关注异地入学、异地高考、乡村教育等等问题。然而,今年9月1日,欧美媒体大量报道的,却是个很另类的新闻:带着5岁患儿逃跑的英国夫妇,在西班牙被抓住啦!

乍一看这句话,也许会有各种猜测:孩子是拐骗来的?这对夫妇是不是背了什么大案要案?跑路还带着患病的孩子一起?

而案件的真相,或许很值得我们思考一下。

跨国通缉

事情的开端,是今年8月29日的一张通缉令。

确切地说,是英国皇家检察署签发的一张“欧洲通缉令”(EAWs)。上了这种通缉令的人,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欧盟国家被发现,就会被当地警方立即逮捕并通知英国方面,实质就是一种跨国追捕。

那么,是怎样作奸犯科的重罪,才会被跨国通缉呢?

答案有点匪夷所思:一对父母,因为将自己患病的儿子擅自带出医院,并可能逃往其他国家。具体而言,被通缉的是布雷特·金和纳格梅·金夫妇,带走的是他们的儿子阿什亚。阿什亚今年5岁,是金夫妇的亲生儿子。不久之前,他被确诊为患有脑癌,入住南安普敦综合医院接受治疗。

9月28日,在没有获得主治医生许可的情况下,阿什亚的父母带着他偷偷跑出了医院,不知所踪。院方查找无果,随即报警。

别误会,不是告他们拖欠住院费,而是说他们很可能会危及阿什亚的生命安全。院方的理由很充足:阿什亚的病情此刻已经恶化,无法自主饮食。因此,必须用一根胃管,加上特殊的流质食品来喂养。然而,这种胃管技术要求很高,不但要有专门设备,还必须是受过训练的人来操作,否则一不小心把食物送到气管里,很快就会造成窒息死亡。这对夫妻并非医护专业人员,自己能搞定嘛?

当地警方查找无果,就将案情上报,于是,女王陛下的所有警察都盯住了这对夫妇,但依然没有下落,估计是跑到国外去了。他们只好求助皇家检控署,才发出了那张跨国通缉令。

没那么糟糕?

不但欧洲各国的执法部门都收到了消息,很多媒体也密集地报道了此事,让金夫妇和他们的儿子突然间变得家喻户晓,算是真正陷入了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果然,仅三天后的9月1日,当他们下榻西班牙马达加一处宾馆时,早已听闻此事的宾馆服务员迅速报警,夫妻俩随即被警方控制。

然而,金夫妇却坦然地回答说,他们并没有像报道说的那么不堪,也不是想绑架、遗弃自己的孩子,而是要给阿什亚更好的治疗。他们说,脑癌这种疾病相当凶险,而阿什亚年纪又小,预后很不乐观。于是,本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金夫妇提出给孩子试试质子束治疗(一种放疗方法,用一束高能的质子,精确轰击脑子里的肿瘤组织并将其杀死)。但院方则认为,这种疗法对阿什亚并无好处,坚持不肯给他使用。

双方于是就僵持住了……而金夫妇遂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把阿什亚带出医院,去法国、去西班牙找别的医生给他做质子束治疗。

同时,他们也认为,将阿什亚带出医院,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危险。他们已经订购了特殊食品,而胃管喂养所需要的设备,也已经通过车上的电源来运转。警方找来两位儿科专家进行了评估,确认阿什亚从医院出来之后状态正常,并无眼前的生命危险。

据此,英国皇家检控署方面采信了金夫妇的辩解,决定撤销通缉令并通知了西班牙方面,两人随即获释。看来,这不过是虚惊一场,大家都可以松一口气了。

监护权的边界

阿什亚的案子,只是一场误会,司法机关最终还是尊重了其父母的选择,没有干预治疗方案。然而,从英国警方的大动干戈上,不难看出欧洲国家对于儿童权益问题的重视程度。

任何正常国家,都会保护、尊重父母的监护权。然而,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父母的监护权也是有边界的。一旦父母越界,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或者是故意侵害到儿童利益,各国立法者就不得不面临一个选择: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权力才需要介入家庭问题,干预甚至接管孩子的抚育过程?

毫无疑问,这个门槛不能定得太低,否则,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家庭,同时也是每个人的小小城堡,就很容易被公权力所侵入,丧失应有的私密性与安全感。然而,如果将门槛抬得过高的话,又会放纵一部分儿童的权益遭受侵害,特别是当侵害发生得相对隐蔽又看似“情有可原”的情况下。

比如,本案中的阿什亚,倘若其父母因为不愿承担医药费,或者是认为“反正也治不好”,真的就逃出医院、回家消极等死,算不算是对阿什亚正当权益的侵害呢?脑癌的死亡率很高,如果换成是先天智力障碍、小儿麻痹症等不会很快致死的疾病,患儿的父母又是否有权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

恐怕并不容易回答。

目前,各国对这条边界线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基本上都将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作为最后的底线;其中,又以欧盟国家与美国最为敏感。一旦父母疏于照管,足以威胁到其生命安全,无论损害是否真的发生,公权力都会立即介入。

比如,美国今年曾出过一个案子:一名单亲妈妈失业已久,好不容易得到一个面试机会。然而,她找不到亲戚朋友帮忙看孩子,也没有钱来雇临时的保姆(美国的人工相当贵),就决定冒险一次,带着4岁的女儿一起去了。在公司楼下,她看到女儿已经睡着,就将其放在后排座椅上,将车子停在路边锁好,跑上楼去面试了。

20分钟后,当她高兴地走回来时,女儿已经被抱了出来,车旁边还站着几个警察。警方认为,她将幼童单独留在汽车里,是将其置于危险境地,遂将其逮捕。考虑到国内外多次发生过小孩在车内热死、被偷车贼偷走并杀害的案例,警方的担忧也不无道理。

既然疏于照管都可能坐牢,就更不用说主动殴打、虐待儿童的问题了。比如,一位美国妈妈给两岁的宝宝尝了一点自己的啤酒,就被服务生举报“虐待儿童”而遭逮捕。虽然这样的法律也可能神经过敏、误伤善良的父母,但考虑到幼童处于绝对弱势,又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这样的规定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毋庸讳言,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必定是以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为基础的。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儿童权益期待过高也是不现实的。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冲到了世界前列,民生与社会保障上的投入也逐年提高。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已经有了足够的经济基础,是时候提高我们的儿童福利保障水平了。

同时,还要考虑到各国习俗不同的特点,不能以欧美的法规直接套用到国内。比如,国内一些家长给婴儿拍摄的满月照,在国外可能会被视为“儿童色情作品”而误伤;电影《刮痧》中的剧情也是有类似案件作为原型的。

因此,或许我们的立法机关,应该认真考虑修订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让我们的孩子能够享受到世界一流的呵护与保障。(作者系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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