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涉税处理
2014-09-22杨建
商情 2014年34期
关键词:企业
杨建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已经或多或少地出现不良资产。通过重组整合,将使大型企业节约大量管理成本,有效地整合企业资源、规避财务风险,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竞争力。之所以之前整合较慢,重组方式少及税务成本不确定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政策,其实是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提供便利条件。下面笔者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税种及处理方式做一下分析。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定义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或者有关主管单位。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有关主管单位的,企业合并是指在某一主管单位主导下进行的合并。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年以上(含1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税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的税种有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关契税的规定。根据财税【2012】4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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