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的版权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2014-09-22樊玮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图书馆
关键词:图书馆;视障者;版权;立法
摘要:我国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遇到了诸多版权障碍。为此,应以《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为契机,从利于视障者获取和使用作品出发,对版权法作出新的调整,使图书馆有可资依据的清晰的版权使用规则与较为宽松的版权合理使用权利。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4)07-0056-03
收稿日期:2014-05-09
作者简介:樊玮(1963-),新乡日报社资料室馆员。“视障者”是需要得到国家与全社会特别关照的弱势群体。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研究,全球视障者超过3.14亿[1]。图书馆是为视障者提供服务的重要组织。然而,图书馆向视障者传递知识信息职能的发挥,有赖于版权法律制度的保障。近年来,许多国家纷纷对版权法作出调整,力求清除视障者享有图书馆服务遭遇的版权障碍。比如,2002年,英国颁布《版权•视障者法案》,赋予视障者未经授权复制已出版或未出版作品的权利[2]。又比如,2005年,日本修改后的版权法规定,无论出于营利或非营利目的,都允许对作品进行盲文翻译,允许数字化存储与网络传播[3]。比较而言,我国对视障者版权立法不健全。鉴于2013年6月《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已明确要求各国为视障者获取已发表作品开展国内版权限制立法,而我国又是该条约的首批缔约国,所以有必要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机,向立法机关阐述图书馆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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