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归属问题探讨
2014-09-21范学进
企业导报 2014年11期
范学进
摘 要:由于孳息形式和产生方式的多样性,孳息归属问题也较为复杂。我国现代孳息立法起步较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孳息归属的总原则,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归属有所区别,但并没有就孳息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如今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问题不断。本文将以孳息界定为出发点,从孳息的归属原则及其理论基础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当前的孳息立法中突出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孳息;归属;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一、确定孳息归属的前提—孳息的界定
(一)孳息定义的分歧。何为孳息?有学者认为:“孳息为自物生出之收益物,其产出孳息者,谓之原物。孳息在与原物未分离时,为原物之构成部分,迫其由原物分离,则又为独立之一物。”还有学者认为:“所谓原物,从产生新物的意义上看,即出产新物的母物,产生新物的物。而孳息,是指由母物产生的物。”当前多数学者认为孳息就是财产收益,如有学者将孳息定义为“财产上产生的收益”。传统物权法上的财产通常仅仅是指有体物,如我们平时看到的动产和不动产。随着社会发展,财产的外沿在扩大,除了有体财产,还大量存在着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能否产生孳息呢?事实是,我们在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财产利益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等。
(二)孳息的类型。一般根据孳息产生的原因不同,孳息可以划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一般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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