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无线电设备供电配备要求分析
2014-09-21纪涛
船电技术 2014年1期
纪 涛
(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辽宁大连116000)
0 引言
无线电通信作为船舶安全通信的重要手段,其供电配备一直受到海事主管部门以及船级社的重点关注,我国海事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2011)于 2011年09月 01日生效实施,该“法规”对无线电设备供电配备与“法规”(2004)及其修改通报有较大修订,主要是应急电源、备用电源的配备及供电时间要求与以往有很大区别。此次修订要求船舶设计人员理解“法规”条款的含义,并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使设计尽量更具实际操作性。
1 “法规”条款解析
1.1“法规”(2004)及其修改通报对无线电设备供电配备要求条款如下[1]:
1)对于主电源的要求:第4篇第2-1章第3节3.1.4(1):“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和满足正常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备供电,而不需求助于应急电源;”
2)对于应急电源的要求:第4篇第2-1章第3节 3.5.1:(3)“对下列设备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 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3 h:本篇第4章所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3)对于备用电源的要求:第4篇第4章第4节4.2.2:“每艘船舶应配备1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用以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以便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4.2.3“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至少为:a) 如船舶应急电源能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l h;b) 如应急电源不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或供电不满足本条(1)的要求:4 h。”
分析以上条款,无线电设备首先必须由主电源供电,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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