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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新《条例》精髓

2014-09-18王本举

党员生活 2014年9期
关键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动议

王本举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有比较才有鉴别”。学习贯彻新《条例》,必须明确新修订的《条例》与修订前的《条例》区别。新《条例》之所以新,主要体现在“五个一”:

强化了一个原则。修订后的《条例》,最为重要的就是重申和强调了党管干部原则,把“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把关作用”贯穿于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在原则的地位上,继续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地把“党管干部”这个首要原则进一步凸显出来,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在原则的贯彻上,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开始,在整个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都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在违责的追究上,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行有职就有权,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责。

增加了一个环节。修订后的《条例》,增设了“动议”一章,并将其放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干部选任的流程更加完备。“动议”这一过程在过去存在,但却没有进入干部工作程序,此次修订将“动议”明确为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环节,突出了其重要性,并与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一起构成了整个选拔任用流程。干部选任的程序更加科学。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干部选任的过程更加透明。增加“动议”一章后,准确界定了启动干部选拔任用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诸如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拆分了一个环节。修订后的《条例》,拆分了“酝酿”一章,酝酿不再是选拔任用的一个独立环节。在动议中,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建议后,即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在民主推荐中,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对象是酝酿的结果;在考察中,必须根据民主推荐、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再充分酝酿,才确定考察对象;在讨论决定中,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可以说,虽然拆分了“酝酿”一章,但此项要求却贯穿了从动议到任职的各个环节。

规范了一项措施。新《条例》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有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和新的要求。一方面,强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肯定了其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明确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针对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进行规范。

重修了一项条款。在“纪律和监督”一章,新《条例》对原“十不准”全部作了修改,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指向更具体。例如,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针对的是组工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针对的是被选拔人;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针对的是利益相关人。聚焦更准确。对现阶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提拔、三龄两历造假等问题明令禁止,并作出详细的规定,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找准了切入点。规定更严格。《条例》明确指出,对违反相关事项的,要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此类行为查处不力的,还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

(作者系荆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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