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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根本着眼点

2014-09-18苏涛

党员生活 2014年9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全球化统一

苏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这一论断既表明了为什么要建设市场体系,又指明了建设什么样的市场体系,这对我们如何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着眼于一体化,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市场之所以能集合在一起,并通过有机联系形成全国一盘棋,就在于其一体化。这种市场的一体化,表现为市场规则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国民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会被割裂,商品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会被阻碍,竞争关系会被扭曲。因此,建设统一的国内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和首要前提。同时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也是针对我国条块分割造成的市场碎片化而言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妨碍了商品、要素的自由流通,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分割与市场一体化是根本对立的,必须彻底根治。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要铲除滋生各类市场封锁的土壤,形成一体化的贸易体制;营造全国统一的商品和要素流通以及财政、税收、用地、工商、物价等各方面无差异的政策环境;推行全国统一的、合理的技术标准、检验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同时加强媒体和公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环境。这样才能促进全国形成商品和要素市场相互依存、优势互补、整体协调、通达顺畅的市场体系,商品和要素资源才能按照统一市场规则在全国范围优化配置。

着眼于全球化,建设开放的市场体系。当今世界最显著的特征是全球化、国际化。主要表现在生产的国际化、市场的国际化、资本的国际化、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国际化、信息传播的国际化、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等等。因此,开放是必然的选择。建立开放的市场,不仅要拆除国内地区之间的藩篱,而且要打开国门,与国际市场接轨。从历史经验看,闭关自守,只能导致落后。从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看,开放的市场,使各国市场不再彼此封闭,而是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国际大市场的整体。因此,我国同其他国家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来发展自己,显得尤为必要。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合理配置,有利于资本和产品在全球广泛流动,有利于科技和信息在全球彼此共享,有利于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速发展的形势下,我们要想更多地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就必须加快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进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健康发育、稳步发展。

着眼于公平化,建设竞争的市场体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公平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不仅要有竞争性,更要有公平性。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没有公平,市场就没有秩序。反垄断的目标是实现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垄断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行为窒息市场竞争,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可以说垄断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垄断的最大危害是排斥竞争。它不仅阻碍市场发育,降低经济效率,也容易滋生腐败,产生经济社会的诸多矛盾。为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垄断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经济垄断和地区封锁,增强市场的统一性。要进行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从以所有制为依据制定政策转向以产业发展需要为依据制定政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取消歧视性、限制性政策;逐步取消对某些企业在特定时期采取的种种特殊优惠政策,消除政策性垄断,保证公平竞争;形成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着眼于法制化,建设有序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有序”就是交易活动应在规则即法治基础上展开。当前,市场秩序的某些乱象如假冒伪劣、偷逃骗税、逃汇骗汇、商业欺诈、欺行霸市等等时有发生,成为公害。其特征是不讲信誉,不守规则,无视法纪;其危害是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败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象。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在于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就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实现“有序”市场体系的根本途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必须用法律来保障和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它们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市场交换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我们国家处在机制转换的过程中,既需要解放思想,放手培育市场,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也丝毫不能忽视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对市场竞争造成的破产、失业等,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救济,减少社会震动。

(作者系湖北省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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