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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责任不会“空对空”

2014-09-16本刊评论员

瞭望东方周刊 2014年35期
关键词:主体监督体系

本刊评论员

山西省高层近日的人事变动引来关注,一周之内5名高官落马,随即,省委书记更迭。

如此短时间的省级官员人事调整,将中央的反腐倡廉推向新高度:反腐不仅仅是针对官员个体的整肃,更重要的是打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腐败是执政顽疾,多年反腐的重要经验证明:必须打造一个持久有效的监督治理机制。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此作了充分准备,“打铁需要自身硬”,“老虎苍蝇一起打”,不仅彰显反腐决心,而且体现反腐视野的拓展。

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从制度层面入手,将反腐纳入法治轨道,将治标和治本统一,将事后惩治与事前预防结合,以建立反腐的长效机制。

作为新一届领导集体执政清单中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一方案更加凸显责任和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论证权责关系:“有权必有责,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

让反腐落到实处,让责任指向明确,最重要的步骤是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来解决原有组织体制的一些弊端,其核心问题是党委与纪委之间的权力关系。主体不清,责任就无人承担;权力界限不明,执行便缺乏保障。

因此,建立反腐责任体系的第一要务就是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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