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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要明确目标重细节

2014-09-15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检察风云 2014年17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检察院检察官

文/游伟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司法改革要明确目标重细节

文/游伟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在中共中央明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方向后,即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并确定全国六个省市先行进行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上海先行先试,率先启动推进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力度可谓前所未有。

此番改革,涉及面广泛,既有司法体制方面的宏观巨制,也有司法机制、岗位职责等具体问题,改革是否顺应司法规律,是否真能推动司法公正,必将对我国法治的未来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事实上,这一轮的改革要取得实效、获得成功,关键取决于设定的目标和具体内容是不是具有现实针对性,也就是看它能不能真正把握“问题”导向。同时,司法体制改革还须切中要害,必须对长期存在着的顽症做出“革命性”的改变。作为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进一步增强公开性、透明度,并在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坚定地向前推进。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司法广受社会诟病的问题大致有三:一是司法不够独立,法官、检察官在法律之外似乎还有其他“上司”,表现在体制上,人财物受制于当地党政,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难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地方官员个人意志的影响,司法的地方化色彩浓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二是司法者难以独立履职,案件处理中审裁分离现象普遍存在,检察官对大要案的侦查、起诉等也会受到外部权力的影响,在司法的内部工作机制上,存在着较为普遍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法官、检察官的权责不清,独立性不强,难以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体系;三是司法者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水平有待提升,一些法官、检察官不仅专业知识、社会阅历不足,甚至存在着司法不廉等问题,有些人不仅缺乏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深厚的法学功力,甚至不能通过娴熟的法律技能和公开透明、充分说理的司法裁判,恢复正义、定纷止争。

因此,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入手,针对长久存积于司法机关内外、影响司法公正和正常运作的缺陷和弊端进行改革,既是司法机关自身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需要,也是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迫切期盼。

应该看到,省级以下司法机关摆脱地方影响和牵制的人财物体制改革,是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举措。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如何使改革试点获得法律上的授权,做到于法有据。而目前试行的“分级任免”做法是否符合改革目标,改革之后地方法院、检察院与地方党政、人大的关系究竟如何,仍然有待实践的探索和检验。

司法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内部的工作机制,其要旨是确保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依法、独立和公正。比如主办检察官制度、法律文书独立签发制等内容,本身就是对前期地方法院、检察院探索实践成熟经验的总结。现在的问题是,检察院如何进一步强化反贪反渎侦查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化,在原来基层普设反贪、反渎机构的基础上,能否大胆突破,进行更具行业针对性、跨区域的侦查机构设置。

而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的签发,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文书流程和技术层面的问题,它涉及裁判权归属、裁决权自主和法官在案件审理、调解、判决中的地位及其职权界定、责任担当等。如今,上海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法院院长、庭长不得签发他们没有直接参与办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这是一项重要的突破与进步。但院庭长未来在法院的工作职责和方式,以及他们作为一名“法官”究竟应该承担多少办案任务,如何防止人浮于行政之事,回到“管别人案件”的老路,依然需要细致的权责界定和制度设计。

司法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不仅需要将改革的原则和方案全面落实,更需要在试行中发现问题,使操作“细节”贴近“目标”。只有明确目标、注重细节,勇于触碰既得利益和破解改革难题,才能使改革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和司法公正的价值,才能消除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流弊,建立起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特点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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