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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反腐:不引渡也能抓贪官

2014-09-10王姝

方圆 2014年24期
关键词:驱逐出境许国司法机关

王姝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一直被中国贪官视为潜逃的“避罪天堂”,对于逃到这些国家的逃犯,中国面临着“引渡不能”等挑战,难道我们真的束手无策而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些逃犯逍遥法外吗?

今年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在海外起诉贪官再度成为热点。其实早在2004年,就有过我国贪官在美国被起诉的案例,而且影响巨大。

三任银行行长潜逃美国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为改变内部的资金结算系统,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高达4.82亿美元的资金缺口,经反复核查,问题被锁定在广东省分行开平支行。一个惊天大案——中国银行“开平案”浮出水面。与此同时,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原来,三人早已辗转香港、加拿大,潜逃至美国。

经过核查,早在1992年,三任行长便合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银行资金,三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通过购买房地产、炒卖外汇股票、赌场洗钱等方式,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经过周密策划,三人通过虚假身份证件获得伪造的香港护照,并在香港与美国公民假结婚,以此获得在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

案发后,中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对开平案展开调查。考虑到逃犯和赃款都在美国境内,专案组决定首先要取得美国的司法协助。然而携款潜逃的三名犯罪嫌疑人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选择出逃的国家是美国,这个国家非常典型。由于我国与美国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并且美国在引渡问题上严格奉行“条约前置主义”,即要求以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向外国引渡逃犯的前提条件,这使得我国对于三人很难采取引渡的方式进行追逃。三个逃犯在美国已获得了合法居留身份。这意味着,我国将无法直接通过移民法替代措施(即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其从美国遣返回国。

用他国法律抓贪官

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本以为一切都策划得天衣无缝,可以在美国逍遥法外。然而,“异地追诉”的国际执法合作天网,却让他们在天涯海角也无处遁形。

考虑到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的行为也触犯了美国的刑事法律,美国对三人也享有刑事管辖权,中国司法机关决定“借力使力”:通过与美国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支持并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洗钱、违反移民法等罪名在美国当地对上述三人实施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活动,以实现对逃犯在美国的“异地追诉”。

所谓异地追诉,是引渡的一种替代方式,即由中国司法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其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在无法直接采取引渡和遣返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异地追诉的方式与相关国家展开刑事司法合作,配合这些国家对逃犯进行定罪量刑,然后再考虑遣返和移交的可能性,这不失为一个明智而务实的选择。

在随后历时7年的开平案中美司法协助过程中,中方向美方提供了近15万页的证据材料,并为美方法庭提供了远程视像听证合作,先后有6位证人在中国境内通过视频传送系统接受美国法院的询问。这些都为异地追诉的成功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

开平案的异地追诉启动后,案件便逐渐有了实质性进展,余振东、许国俊、许超凡三人依次被拘捕并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捕。2004年2月,余振東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004年9月22日和10月6日,许国俊和许超凡也先后在美国被拘捕。2009年5月6日,许超凡、许国俊在美国受到刑事追诉,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刑,并留在当地监狱服刑。

异地追诉堵住引渡漏洞

异地追诉不仅让开平案的许多难题迎刃而解,也给我国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开辟出了一条新途径。

首先,异地追诉使“引渡不能”情况下的追捕逃犯成为可能。在美国的领土内,我国无法开展刑事执法活动。由于中美之间不能开展引渡合作,美国司法机关将不会考虑中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以引渡为目的的缉捕逃犯的请求。这使得追捕逃犯成了很大的难题。通过异地追诉的方式,美国司法机关将会依据其本国刑事法律对案件展开立案侦查,这有助于我国借助美国司法机关的力量在美国全境对上述在逃人员采取最快捷的缉捕措施。并且由于美国司法机关对于本国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往往比对外国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缉捕更下力气,办案效率自然也大大提高。正因如此,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在美国很快落网。

其次,将逃犯递解回国的目的水到渠成。许多逃犯通过办理虚假身份等手段骗取逃往国的签证、永久居留权等,使得我国无法直接通过移民法替代措施对其进行遣返。但异地追诉的特点就是,各国对不属于本国公民(即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罪犯服刑完毕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其继续合法滞留在判刑国境内,各国均会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将其强制送出国境。一经追诉和定罪,罪犯面临被遣返回其国籍国或犯罪地国的可能性较大。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外国人在其入境后的5年内被判定犯有导致道德污点的罪行,或者被判定犯有可判处1年或1年以上监禁刑的罪行,将被驱逐出境;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判定犯有严重罪行,将一律被驱逐出境。此外,那些以欺诈手段获得合法移民身份的人将在定罪后被剥夺已获得的永久居留权或美国国民身份。因此,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一旦在美国受到刑事追诉并定罪,必将会面临被驱逐出境的法律后果。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使其成为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而许超凡、许国俊在刑期期满后,也必将会面临同样结局。

再次,便于有效开展境外追赃活动。以开平案为例,大多数逃往国外的逃犯都会涉嫌洗钱罪等罪名,而对于这一类犯罪各个国家乃至联合国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二)项,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拥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能够通过对洗钱犯罪或者对可能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犯罪作出判决,或者通过法律授权的其他程序,下令没收这类外国来源的财产”。因而,以洗钱等罪名在逃犯逃往国进行异地追诉,将使诉讼地司法机关有充分理由对被非法转移到该地的资产实行冻结、扣押和没收,从而有利于我国开展境外追赃活动。针对余振东非法转移到美国的355万美元,美国司法机关于2001年12月7日依据中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将其认定为相关犯罪所得,并作出刑事扣押的决定,随后启动了民事没收程序。

最后,异地追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实现双重审判,对逃犯的威慑更强。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开平案中,许超凡、许国俊分别在美国被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刑,如果服刑期满被遣返回国还要接受国内审判,国内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减免国外刑期。可见,通过异地追诉的国际合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达到双重审判的效果,两个国家的追诉和量刑,必然使贪官受到充分的法律制裁。

怎么进行异地追诉

在进行异地追诉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展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足够的犯罪证据材料,以协助相关国家进行追诉。

开平案异地追诉的成功实践,首先要归功于中美两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美两国于2000年6月19日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該协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这为中美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2001年10月12日开平案案发后,中国公安部通过司法部于2001年11月5日首次依据该协定向美国司法部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美国主管机关执行了中方提出的协助请求,向中方提供了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在美国的出入境记录和办理移民手续的情况,以及上述犯罪嫌疑人在美国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和交易记录。同时,中国主管机关也为在美国对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等人的刑事诉讼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正是中美双方的密切国际合作,为开平案的成功追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除了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并向相关国家提供大量证据材料外,我们还应当研究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通过介入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异地追诉的实效。

开平案中就运用了美国一项独特的司法制度—辩诉交易。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的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余振东迫于美国刑事诉讼的强大压力,接受了有关的劝告意见,与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得到较为宽大的处理。2004年2月,余振东被判处144个月监禁,并于2004年4月6日被递解回中国。2006年3月31日江门市中级法院依照对美国的承诺,对余振东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余振东与美国的辩诉交易,不仅使其个人获得了宽大处理,对于我国来说也有一定意义。它实现了对余振东的一种特殊的“早期遣返”,大大提高了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司法成本。在开平案的处理过程中,我国主管机关一直积极促使三人与美国达成辩诉交易。然而,许超凡、许国俊二人在美国却做出了与余振东相反的选择,他们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因而他们被提交大陪审团审判,于2009年5月6日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刑,并留在美国当地的监狱中服刑。

此外,在异地追诉的过程中,涉及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需要我们做出目光更为长远的选择。我国允许甚至鼓励相关国家先行使管辖权,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放弃了相应的刑事管辖权。相反,异地追诉后逃犯一旦被遣返回国,我国可以对逃犯再次行使管辖权。这是考虑长远利益的一种现实而灵活的选择。

如今我国已经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同时也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边公约的缔约国。尽管如此,对于逃往某些国家的逃犯我国仍然难以进行引渡或遣返,面对如此情况,采取异地追诉的方式作为引渡的替代性措施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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