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制度辨析
2014-03-31周明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周 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际警务执法学院, 北京 100038)
驱逐出境制度辨析
周 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际警务执法学院, 北京 100038)
驱逐出境制度在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规定,容易产生混淆。而且,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制度比较笼统,可操作性比较差,应对附加适用问题、时限问题以及执行问题进行探讨。
驱逐出境; 刑罚; 行政处罚
一、刑法中的驱逐出境
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指强迫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项刑罚措施。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
刑法第35条虽然规定了驱逐出境制度,但是并没有像其他主刑和附加刑一样明确其适用条件和规则。其他各项主刑和附加刑都有自己的司法解释,唯独在驱逐出境问题上,司法解释对之只字未提。但是,这并不是说驱逐出境制度是完美的,比如驱逐出境之后的再次入境问题,刑法中没有做出规定,司法解释中也并未提及。
随着在华外国人数量迅速增加,成分越来越复杂,犯罪的外国人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外国人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成为一个摆在公检法机关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驱逐出境作为一项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刑罚措施也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中所适用。
二、关于驱逐出境的性质
关于驱逐出境制度的性质,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有的观点认为驱逐出境不是刑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有的观点认为驱逐出境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属于刑罚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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