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研究
2014-09-01田金花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2期
田金花
(佳木斯大学 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一、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的提出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育活动,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环节。[1]2005年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第10项指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区别不同学科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要切实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不得降低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007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第9项强调:“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2012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第五项调整人才培养与供给结构中指出:“普通本科学校要调整课程结构,增加应用性、实践性的课程,加强学生基本功训练。”
由此可见,法学实践教学是高校培养本科法学学生的必要课程和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律科学也是实践科学,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其中实践教学是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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