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安排“五一”、“十一”放长假的行政法考量
2014-08-26孙浩钧王秋实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6期
孙浩钧 王秋实
【摘 要】政府安排节假日放假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政治生态和文化传统。同时,对于公民而言,节假日放假是宪法所赋予公民休息权的具体保障。政府安排“五一”、“十一”放假这一行政行为实现了宏观的社会管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有限政府原则。解决好放假问题不但关系到公民个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关键词】放长假;多元化社会;有限政府
当下对于“五一”、“十一”放长假制度的研究多从社会学、民俗学以及经济利益的角度进行,而从宪法和行政法的领域对政府主导安排全体公民放假这一国家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并不多见。本文从行政法考量角度对“五一”、“十一”放长假制度进行研究。
一、“五一”、“十一”放长假的确立与演变
新中国成立最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决定每年的十月一日为国庆节,是为新中国确定的第一个法定节日。1949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放假办法》。这是政府首次以行政法规的立法形式建立了全国放假制度。该《放假办法》也将“五一国际劳动节”定为法定假日,全国放假一天。
1999年末,国务院修订了《放假办法》,“五一”国际劳动节从一天增加到了三天;“十一”国庆节从两天增加到了三天。2006年国务院确定了“黄金周”假日制度,并组建成立全国假日办。2007年末国务院再次修订《放假办法》,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为法定假日,缩减了“五一”放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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