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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人员得到补助后原单位不应当扣发他的工资

2014-08-26

当代工人 2014年9期

个案急呈:

刘某系某印刷公司职工,2011年经单位派出,被借到某大型工程处工作,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某大型工程处给被借来工作的人员每月发放部分误餐补助等。刘某所在单位得知后将其工资部分扣除,扣除部分与工程处发放的补助相等。刘某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是被单位派出工作的,应当得到全部工资,在工程处得到的补助不应作为工资部分。单位则解释说刘某的实际报酬没有减少,单位是按上级要求派出人员的,毕竟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还要承担部分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无奈申请人请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补发扣除的工资部分。

申诉人:

我承认自己的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但我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误餐补助是工程处发的,跟原单位半毛钱关系没有,凭什么单位要扣除?我没为单位劳动,不是我不愿意为单位劳动,而是我遵照单位安排被派出去工作。单位要不情愿的话,把我调回去不就得了吗。

被诉人:

申诉人确实是我单位派出去工作的,但他的社会保险仍然由我们缴付。我们的标准是不降低他的工资,这一点我们做到了。至于扣除部分,双方存在分歧,希望能在这里解决。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刘某是被单位派出工作的,应当视作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资。至于工程处支付给刘某的补助等,与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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