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适用
2014-08-22曾令良
现代法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诚信
摘 要:诚信是人类法律文化或文明的共同财产,广泛适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实然国际法体系中,诚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它是世界各大法系甚至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其次,它构成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再次,它具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一般性、普遍性和至上性。最后,它构成条约的基础和核心,尤其贯穿于条约的谈判、解释和实施过程之中。
关键词:诚信;习惯国际法;国际法基本原则;条约法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一、导语
“诚信”(good faith)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法律概念、术语、原则或规则,通常与“善意”(bona fides)交替使用[1]。一般认为,虽然诚信概念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最初时期,其最直接的起源是罗马法。所谓“诚信”,就是法律主体或法律行为者以忠实于自己的目标的方式遵守承诺并为实现其达成的目标真诚和有效地开展工作。如今,诚信原则在世界上所有法律体系中都发挥着作用,无论是经典的欧洲大陆法系或英美普通法系,还是后期的社会主义法系或晚近的新兴市场经济体或转型经济体法系,都以诚信作为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原则。诚信原则适用的广泛性在于,它不仅适用于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领域,而且同样适用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诚信原则适用的普遍性在于,它不仅是各国国内法和区域法的基础,而且构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核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诚信原则在欧美学者的国际法著作、教材或论文中已有比较广泛的论述和传播,但是在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则鲜有系统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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